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13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潘陳慧華
被   告  潘道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路四段366巷38號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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