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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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41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江莉英
王緒庸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基盛 住高雄市○○區○○路123之6號9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七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