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5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奎廷
訴訟代理人  陳尚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管理區間請求給付
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3,84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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