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小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小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台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上 訴 人
即被告    洪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庭民國102年9月2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0,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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