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蕭清傳
       程素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凌莉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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