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小字第47號
上 訴 人 金爵皇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甯
訴訟代理人 邱笑紅
被 上訴人 龔同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金爵皇家管
理委員會對於本院民國102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5,000元,是應徵上訴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