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2年度東小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小字第47號
上 訴 人 金爵皇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甯
訴訟代理人  邱笑紅
被 上訴人  龔同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金爵皇家管
理委員會對於本院民國102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5,000元,是應徵上訴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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