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曾玉如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
調解」,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此規定並為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條所準
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其聲請狀雖載
明通訊址地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惟依聲請人提出之租賃
契約書觀之,聲請人之實際居住址位於「新北市中和區」。
依上揭條文所示,本件債務清理調解之聲請本院無管轄權,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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