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2年度旗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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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補字第87號
原 告 李建昌 即康福企業管理顧問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陳添金 等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
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捌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