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65號
原   告  黃鳳圓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依台北市政府102消官字第1353號
消保官消費爭議案紀錄(下稱系爭爭議案紀錄)之協商內容
第二條第二項內容是為協商成立,儘速完成云云。依原告提
出系爭爭議案紀錄所載第二條第二項為請求被告無償取回系
爭LCD電視修繕並保固1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係修繕及保
固費用,本院審酌原告主張及提出之相關資料,核定修繕及
保固費用應未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碧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