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文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雅鈴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