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55號上訴人甲○○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1,42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