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1297號聲請人馥麗裝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27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梅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1297號聲請人馥麗裝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27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