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136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賴敏慧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136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