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四六號
上訴人即自中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訴人設台中代表人乙○○代理人丙○○被告甲○○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