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中交簡上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中交簡上字第三О六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交簡字第六八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五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以被告乙○○尚未與被害人甲○○和解經告訴人聲請上訴後提起上訴。惟本案被告於上訴人上訴後,已與被害人甲○○於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審理時當庭達成和解,有審判筆錄一份在卷可佐,上訴人之上訴,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王靜秋法官張清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