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二四四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九十三年三月四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G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仍駕駛車輛行駛公路,處罰鍰新台幣伍萬肆仟元,並吊扣駕駛執照壹年。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案係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舉發受處分人甲○○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車,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一時二十八分許,在台中市忠勇一號前,因「酒後駕車與3406─HQ發生交通事故對方駕駛死亡,經儀器測得濃度值為○˙五六毫克」違規,本所遂於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GC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台幣五萬四千元整,並吊銷駕駛執照,終生禁考,本案罰鍰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繳納,並執行吊銷駕駛執照,終生禁考結案,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則以:當時是對方(肇事者)在超過酒精濃度測試值,嚴重的酒醉駕駛,意識不清的狀態下及超速撞向本人車道,因對方車速過快,無法閃避,本人因此受傷住院,車子也遭到損毀,因受傷住院療養,無法工作,中斷家中的經濟來源,全靠親朋好友的救濟過日子。本人無一技之長且無學歷,以開車為主,若永不得考領駕照,將無法工作養家活口,生活將陷入困境,小孩將無法順利讀書,家庭很可能因此而破碎。請交通部查明事實判決,暫緩執行吊銷駕照終生禁考處分。本人深知犯錯且已知悔改,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本件受處分人甲○○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車,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一時二十八分許,在台中市忠勇一號前,因酒後駕車與3406─HQ自小客車發生車禍,致3406─HQ自小客車駕駛 廖威信 死亡,為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掣開中市警交字第GC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舉發,遂遭原處分機關裁處罰鍰新台幣五萬四千元整,並吊銷駕駛執照,終生禁考等情,有前揭舉發通知單、裁決書、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交通事故調查筆錄及酒精測試紀錄表及現場相片三十四幀等在卷可稽,惟異議人堅稱其雖有飲酒,但車禍發生係因3406─HQ自小客車駕駛廖威信嚴重酒駕、超速撞向伊所行駛之車道所致等語,經本院檢視卷附資料,忠勇路為雙向二車道,而事故發生當時,異議人係駕駛8F─8597自小貨車沿忠勇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駕駛廖威信則係沿忠勇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而二車之撞擊地點,乃位於忠勇路南向車道內,按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是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駕駛廖威信酒後駕車(廖威信經抽血檢測,血液酒精濃度為二八三MG/DL,換算為呼氣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一‧三四毫克)逆向駛入異議人所行駛之車道,導致二車發生撞擊甚明,雖受處分人當時為酒後駕車,惟尚不得以此即認定該車禍之發生即屬異議人之過失,此亦經臺灣省臺中市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及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覆議結果之見解同一,有上開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及覆議委員會函可參,而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異議人過失致死部分亦認為異議人之犯罪嫌疑不足,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一二四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從而員警舉發受處分人前揭違規事實尚難認定,原處分機關遽以裁罰,即有未洽,故原處分應予撤銷。
四、受處分人甲○○於前揭時、地,經測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五六毫克,超過規定標準仍駕駛車輛行駛公路違規,應處罰鍰新台幣五萬四千元,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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