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3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AB000-A10960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杜志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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