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534號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同法第第77條之14,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瓦斯費及拆除瓦斯計量表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瓦斯費未逾10萬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拆除計量表,為非財產權之請求,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裁判費4,00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