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0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銘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純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6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