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414號
原告 林殿賽
被告 游紀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坐落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房屋(下稱1樓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4,100元,有原告提出之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又原告具狀陳報系爭之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A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長5.4公尺、寬3.1公尺,故系爭房屋之面積為16.74平方公尺(計算式:5.4×3.1=16.74),另依前開稅籍證明書顯示1樓房屋面積為28.7平方公尺,故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31,555元(計算式:54,100×16.74/28.7=31,555,小數點後四捨五入),爰以此作為系爭房屋交易現值之認定基準。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