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四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並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卷附借據一紙,兩造已約明:「如有關本契約訴訟,雙方同意由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而被告之住所地雖在高雄縣○○鎮○○○路○○○號,惟其於本案言詞辯論前,已為上開合意管轄之抗辯,有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筆錄一份可稽,是本院自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應訴管轄之規定,取得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後,復已聲請本院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見上開準備程序筆錄),依前開說明,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劉傑民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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