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236號
原   告  黃淑敏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
被   告  李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四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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