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44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尹冬燕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52,71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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