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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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志強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林盛煌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志強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楊志強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行「訊據被告楊志強固坦承於上開時
、地經警攔查」應補充為「訊據被告楊志強於警詢及偵查中
固坦承於上開時、地經警攔查」、第七行「不足採信」應補
充為「不足採信,其於審理時則坦白承認」外,餘與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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