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780號
原 告 李麥桂美
訴訟代理人 李清榮
被 告 鐘秀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馬秀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780號
原 告 李麥桂美
訴訟代理人 李清榮
被 告 鐘秀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