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佳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31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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