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確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0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另犯賭博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一五號),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