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一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四年度偵
緝字第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點
閱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於「由甲○○之父 黃欽堂 」後「加列於九十二年八月八日」等
十一字,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
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
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六條第二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
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條第一、三項: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 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 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
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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