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小字第223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二三一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東
  訴訟代理人  范惠霞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富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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