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八三號
原 告 台灣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行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一、右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拾肆萬伍仟伍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伍佰伍拾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以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
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