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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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義

訴訟代理人 萬信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鴻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萬3,981元。」,是其上訴利益即為300萬3,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書記官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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