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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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409號
原 告 曾俊岳
兼訴訟代理 李雯玲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靜儀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