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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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2號

原告 黃聖源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

被告 黃金沺

黃盛煒

黃水泉

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

複代理人 蔡美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8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4年7月28日下午5時在

  家事第二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金額及訴訟資料

  龐雜,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杜安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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