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24號

原告華娛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峰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 律師

詹閎任 律師

被告斯邦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家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張怡凡 律師

陳叔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