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1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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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175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華軒

被告 簡美雅 (即 鄭慶鋒 之繼承人)

鄭碧蓮 (即鄭慶鋒之繼承人)

陳志青 (即鄭慶鋒、 鄭碧紅 之繼承人)

陳志坤 (即鄭慶鋒、鄭碧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簡美雅、鄭碧蓮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慶鋒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志青、陳志坤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碧紅再轉繼承鄭慶鋒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壹拾陸萬零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零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簡美雅、鄭碧蓮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慶鋒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志青、陳志坤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碧紅再轉繼承鄭慶鋒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原告與訴外人鄭慶鋒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鄭慶鋒於民國96年9月27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另有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截至99年9月28日止,累計尚有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6萬756元(其中14萬4,059元為消費款、1萬127元為循環利息、6,570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未為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14萬4,059元自99年9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其後鄭慶鋒於99年5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簡美雅、鄭碧蓮、鄭碧紅,嗣鄭碧紅於105年10月10日死亡,陳志坤、陳志青為其繼承人,是簡美雅、鄭碧蓮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慶鋒遺產範圍內,與陳志青、陳志坤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碧紅再轉繼承鄭慶鋒之遺產範圍內清償上開債務。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簡美雅:對鄭慶鋒之債務不清楚,但如果早點跟我們說,我們會試著還,現在利息過高,無法償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鄭碧蓮、陳志青、陳志坤:對鄭慶鋒之債務不清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繳款計算式、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家事庭100年3月7日士院 景家宜 99年度司繼字第806號函、繼承系統表、士林地院家事庭111年11月14日士院 鳴家巧 111年度查詢字第158號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87頁),是原告主張被告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就上開本金及利息負連帶清償責任,應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簡美雅、鄭碧蓮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慶鋒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志青、陳志坤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碧紅再轉繼承鄭慶鋒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兩造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計為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應由被告簡美雅、鄭碧蓮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慶鋒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志青、陳志坤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碧紅再轉繼承鄭慶鋒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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