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二三號
聲請人乙○○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勇奮
法官王獻楠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