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七七號A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第五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