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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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一被告選任辯護人 邱芬凌 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永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