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丁○○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徐美玉
黃紹文 黃溫信 右被告等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丙○○、丁○○、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丙○○、丁○○、乙○○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將其收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該等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此項裁定業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當庭諭知,爰后補書面裁定,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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