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張堂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一八一號),本院查被告如附件所示行為事實,被告罪證明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余張堂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大麻煙乙支沒收銷燬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范仁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