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四四號
原告 張淑豊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趙子榮法官范仁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