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因竊佔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七二號
原告丁○○
乙○○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
陳超凡 律師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法官趙子榮
法官范仁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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