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宋明政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九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夏金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博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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