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訴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528號上訴人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翠華選任辯護人劉志卿律師被告王兆庚選任辯護人 邱基峻 律師
劉志卿律師被告曾重建選任辯護人 柳柏帆 律師被告 尤嘉崇 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14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637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5年度偵字第3817、405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零陸拾叁萬伍仟玖佰柒拾肆元,沒收之。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
一、乙○○與丙○○係夫妻,為世鴻藥業有限公司(下稱世鴻公司)、仁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冠聯藥業有限公司、新鵬藥業有限公司、欣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欣友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以上合稱「欣聯關係企業」)之實際負責人,負責「欣聯關係企業」之營運決策及各部門經營管理,從事西藥批發零售、輔助食品批發及國際貿易等業務。 徐英玄 為世鴻公司副總經理,負責業務推廣、經銷商之聯繫、市場開拓運作等業務;丁○○係世鴻公司產品經理,負責業務推廣、產品管理、處理效期延長作業及產品標籤字稿等業務。 賴新國 為世鴻公司倉管經理,負責物料入庫、貼標、打印產品批號及有效日期及封膜等業務;甲○○係佑眾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佑眾公司)之負責人,從事西藥批發零售、食品進出口買賣及代理報價業務; 王二郎 (另案經原審判處罪刑在案)係佑眾公司經理,負責向美國進口廠商CPHINTERNATIONALCORP.(下稱CPH公司,負責人為甲○○之兄 尤嘉嵩 )購入製作葉黃素之原料或成品,並將原料或成品售予世鴻等公司,由世鴻等公司依照自己的銷售模式包裝後銷售,復負責世鴻公司等聯繫事宜。而欣聯關係企業之相關產品銷售與經營策略,均由乙○○、丙○○主導,徐英玄、丁○○、賴新國則均依照乙○○、 徐翠華 之指示辦理公司相關業務;渠等均係從事業務之人。
二、本案所涉含有葉黃素成分之「 幼添明 兒童咀嚼錠」等商品,其進口及販售流程如下:乙○○為讓世鴻公司生產之食品具有美國進口之外觀,以獲得消費者之青睞,透過甲○○聯繫
CPH公司尤嘉嵩,由乙○○之世鴻公司提供食品配方予尤嘉嵩,尤嘉嵩再委託美國食品製造廠FORMULATIONTECHNOLOGY,INC.(下稱美國FT食品製造廠)為世鴻公司代工,製造完成後,由甲○○以佑眾公司名義,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申請食品查驗登記並取得輸入許可核備函後辦理進口。乙○○等人輸入上開食品後,即自行分裝或委託不知情之翔意生技有限公司、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工分裝,並統由世鴻公司於產品外包裝盒上打印進口批號及保存期限後包裝封膜,再以世鴻公司等公司名義出貨予配合之經銷商即普登藥品有限公司、普登生技有限公司(下統稱普登公司)銷售。普登公司再透過各大藥局、診所或維康醫療門市、杏一醫療用品門市、康是美門市及雅虎奇摩拍賣、PCHOME、露天等通路(下稱下游通路),販售予消費者食用。以販售之「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為例,經佑眾公司進口後,以每顆約新臺幣(下同)0.5元之價格販售予世鴻公司,世鴻公司再以一顆3元之價格售予普登公司,普登公司再經由下游通路銷售與一般消費大眾,該產品在通路販售之價格曾高達一顆22元。
三、乙○○、丙○○因本案含有葉黃素之「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食品保存期限為3年(自製造日起算),但上開產品自出廠後,由美國報關進口即需費數月時間,而當該商品在市面上距離屆滿產品有效期間約1年時,會變得銷售不易,所以經銷商常將產品退貨,以免滯銷而損失。乙○○、丙○○為延長銷售期限,避免因經銷商將未售出但有效期間即將屆滿之產品退換,以減少營運成本,明知佑眾公司進口食品向食藥署申辦輸入含葉黃素產品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申請書」及「食品及相關產品資料表」所填載之保存期限為3年,竟與丁○○、徐英玄、賴新國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暨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事前謀議延長效期,自民國(下同)96年1月間某日起,由丁○○依乙○○、丙○○之指示,交由賴新國擅自將保存期限4年之不實保存期限資訊,印於產品外盒或瓶身上,包裝封膜後出貨予普登公司;再由普登公司將上開延長效期之食品經由下游通路商販售與一般消費大眾,藉以延長銷售時間,足生損害於普登公司及購買上開產品之消費者;並以此方式對普登公司施以詐術,致普登公司陷於錯誤,誤認該商品之保存期限長達4年,經銷上開產品,經由下游通路販售與消費大眾,致生財產上之損害(下稱犯罪事實一)。
四、其後,因普登公司要求世鴻公司提供食品成分含量或保存期限4年之證明文件,乙○○經由徐英玄向佑眾公司經理王二郎要求提供以美國FT製造廠名義出具之4年保存期限之「成分分析表」(CERTIFICATEOFANALYSIS,下稱COA),以取信普登公司。經佑眾公司透過王二郎、尤嘉嵩向美國FT製造廠請求遭拒後,甲○○、王二郎即與乙○○、丙○○、徐英玄、丁○○及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Andy」成年男子,基於偽造私文書暨持以行使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接續犯意聯絡,於101年12月7日及102年9月30日,未經美國FT製造廠之同意,推由「Andy」以美國FT製造廠之名義(僅載公司名稱,但無公司印文),製作保存期限為4年之不實COA後,由王二郎交予世鴻公司,作為證明文件,再由徐英玄交與普登公司持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普登公司;並以此方式,接續對普登公司施以詐術,佯示含有葉黃素之「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食品保存期限為4年,使普登公司陷於錯誤,誤認上開產品效期確為4年,繼續經由下游通路銷售與一般消費大眾,造成財產上之損害(下稱犯罪事實二)。
五、乙○○、丙○○為進一步降低囤貨損失及減少營運成本,竟與徐英玄、丁○○及賴新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持以行使之接續犯意聯絡,明知庫存之舊含有葉黃素「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食品,其批號及有效期間與新進口之「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食品不同,竟利用佑眾公司進口相同品項「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食品時,取得新批號及新有效期間之機會,由丁○○陳報乙○○同意後,交由賴新國在庫存之舊「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食品(包含普登公司退換貨部分)外包裝上,印製貼上新的批號及有效期間之標示(例如將舊批號產品打印為新批號E4875MT出售),再將之冒充為新進口之產品,接續出貨予普登公司,而持以行使,足生損害於普登公司及購買上開產品之消費者;並以此方式接續對普登公司施以詐術,致普登公司誤以該換裝新批號及有效期間之食品係屬新品,繼續經由下游通路銷售與一般消費大眾,造成財產上之損害(犯罪事實三)。
六、乙○○及丙○○為求獲利,復與徐英玄、丁○○、賴新國基於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及加重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聯絡,於佑眾公司同時間進口外觀成分相同、不同品項、不同批號及不同核備函之含葉黃素之產品,以作市場區隔進行銷售時,當遇有某項產品滯銷庫存時,即由乙○○、丙○○指示丁○○交由賴新國將銷售較佳產品之品名、批號及效期等不實資訊,登載包裝在庫存產品上(例如將滯銷或庫存之「幼助明」、「利明」、「滋幼明」、「迅明」等產品,更改外包裝為「幼添明」產品【即標示更改為暢銷「幼添明」之品名、批號及效期】出貨),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再將之出貨予普登公司,而持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普登公司及購買上開產品之消費者;並以此方式接續對普登公司施以詐術,將庫存產品佯示為銷售較佳產品,使普登公司陷於錯誤,繼續經由下游通路銷售與一般消費大眾,造成財產上之損害(犯罪事實四)。
七、欣聯關係企業所屬之6家公司自96年1月間至105年4月間銷售含葉黃素之產品,使乙○○犯罪所得經估算結果高達4,063萬5,974元(業由乙○○提出扣案)。
八、案經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偵查起訴;既該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本案依檢察官起訴及移送併辦意旨所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均非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5條規定之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本院就本件自得依法審理。
二、被告甲○○部分,起訴書雖認「甲○○與乙○○、丙○○、丁○○等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自96年間起,迄105年5月10日為警查獲止,涉犯下列犯行」(見起訴書第3頁);但就被告甲○○具體犯罪事實,僅涉及「將偽造之COA提供予世鴻等6家公司」部分(即起訴書第4頁犯罪事實三㈡。其餘之犯罪事實,即被告乙○○等人涉及改貼標籤(含延長效期4年)之業務上登載不實行為,起訴書則未記載被告甲○○之具體犯罪事實;嗣於原審審理中經與蒞庭檢察官確認後,蒞庭檢察官陳稱「被告甲○○等4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Andy』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原審易字559號卷㈡第35頁)、「(關於時間點在出具COA前,被告甲○○的部分有起訴到嗎?)因為起訴檢察官寫101、102年的時間」(原審智易卷㈡第206頁),足見檢察官起訴被告甲○○涉案部分之具體犯罪事實,應僅限於起訴書三㈡「共同偽造之COA提供予世鴻等6家公司」部分,不及與其餘被告改貼標籤延長效期等(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
㈠、㈢、㈣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加重詐欺等犯行。
乙、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丙、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丙○○、丁○○、甲○○
(下稱被告乙○○等4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供認不諱;並有如附表一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可按,及如附表二至十所示證物扣案可資佐證;又被告乙○○等4人就本案各犯罪態樣之犯罪時間均不爭執(本院卷第192頁);且稽之前揭佑眾公司進口該產品交與世鴻公司自行包裝打印批號、效期,再交與配合之經銷商即普登公司,普登公司再經由下游通路販售該產品之過程,及參酌於下游通路販售該產品之期間,被告等4人又共同行使偽造之COA以取信普登公司,接續詐騙普登公司以銷售該產品;世鴻關係企業有自普登公司收取退換貨產品,再重新包裝打印新批號、效期,或以銷售較佳產品之批號、效期包裝滯銷產品重新販售等情事,暨世鴻關係企業迄至本案於105年4月間遭查獲時,查無證據足證世鴻關係企業已全數將上開產品自市場上收回,足見上開產品仍有在市場上流通之情事,是被告乙○○等4人之犯罪期間應至105年4月經查獲為止;被告乙○○等4人之自白並無瑕疵,且與事實相符;並有相關證據以資佐證,其等之自白堪予採信。
㈡關於被告乙○○等4人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乙○○等4人就檢察官起訴所指之不法獲利為4,063萬5,974元部分不爭執;且審酌本案含有葉黃素之前揭產品確有更改效期及重新包裝舊品,打印新批號、效期而延長效期,或換裝銷售佳產品之包裝、批號、效期後再交與普登公司,經由下游通路販售,且消費者亦有購得該產品之情事;然衡之常理,世鴻關係企業交與普登公司販售之前開產品,並非自始即已逾實際效期3年之產品,則縱消費者購得上開產品,亦有部分是在實際效期3年內;再佐以被告乙○○等人自96年間1月間起即有延長產品效期,並有前揭接續詐騙普登公司之事實,迄至105年4月間遭查獲止,其等犯罪時間長達9年以上,是計算此部分犯罪所得實屬不易。又遍查全卷,亦無法精算其等之犯罪所得,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之規定,爰依被告乙○○等4人及蒞庭檢察官均不爭執之不法獲利4,063萬5,974元,及被告丙○○、丁○○、甲○○均供稱其等並未分配此部分不法獲利;且遍查全卷亦無其等實際分配取得此部分,而有犯罪所得;檢察官就此部分亦未提出證據以資證明;再參酌被告乙○○就此不法獲利4,063萬5,974元已提出扣案,爰估算認定此部分不法獲利4,063萬5,974元均為被告乙○○所得,被告丙○○、丁○○、甲○○就此不法獲利均未分配取得,而無犯罪所得。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等4人之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論罪部分:㈠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
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5種為實質上一罪,後3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5119號判決要旨參照)。刑法第339條之4於103年6月18日增訂,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情形,列為加重條件成立一個加重詐欺取財罪名,而被告乙○○等4人的詐欺取財行為,自96年1月延續至105年4月間止,已跨越新、舊法,應直接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自無須比較新舊法適用。
㈡核被告乙○○、丙○○、丁○○、甲○○犯罪事實二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乙○○、丙○○、丁○○犯罪事實一、三、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公訴意旨認被告被告乙○○等4人關於詐欺取財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惟其社會基本事實相同,且本院告知被告乙○○等4人上開法條及罪名,無礙被告乙○○等4人防禦權之行使,自得併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乙○○等4人犯罪事實二所犯法條部分,蒞庭檢察官於原審審理中陳稱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原審易字559號卷㈡第34頁),雖起訴書所犯法條欄未為此部分所犯法條之記載,但此部分事實既已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敘明,復為蒞庭檢察官於原審中陳明,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被告乙○○、丙○○、丁○○等人擅自將保存期限4年或更
換批號之不實內容印於產品外包裝上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及被告乙○○等4人未經美國FT製造廠之授權或同意,推由「Andy」偽造COA之偽造私文書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乙○○、丙○○、丁○○就犯罪事實一、三、四部分,
與徐英玄、賴新國;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與被告甲○○、徐英玄、王二郎、「Andy」之成年男子間,分別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按刑法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刪除
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之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查被告乙○○等人迄至105年4月間遭查獲止,分別反覆以更改包裝保存期限、批號、行使偽造之證明文件即COA方式遂行犯行,其等均係個別基於同一營利目的,而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之營業行為,侵害法益種類分別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是被告乙○○等4人上開所犯,均僅各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乙○○等4人所犯,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依進口時間認定犯行分論併罰,尚有誤會。
㈥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
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乙○○等4人所犯上開行為,有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應認為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㈦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817、4058號移
送併辦部分,經核與已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此指明。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乙○○等4人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
見。但查,1被告乙○○等人4人所犯犯罪事實一至四部分,分別與另案被告徐英玄、王二郎、賴新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原審漏未論及徐英玄部分,自有疏漏。2依佑眾公司、世鴻關係企業與普登公司銷售該產品之流程,世鴻公司係以一顆3元之價格售與普登公司,再由普登公司交與下游通路販售與消費者,其販售價格曾高達一顆22元,惟下游通路販售該產品所得並非交與世鴻關係企業,可見普登公司交與下游通路販售之價格非世鴻關係企業所決定,而被告乙○○等人之世鴻關係企業既是以上開價格將產品售與普登公司,可見被告乙○○等4人犯罪事實一至四詐騙之對象應係普登公司,原判決疏未詳查,而未認定普登公司受騙,顯有不當。3原判決論罪科刑欄認被告乙○○等4人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被告乙○○、丙○○、丁○○3人所為犯罪事實一、三、四,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然末又認被告乙○○等4人上開加重詐欺取財行為,與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間屬想像競合犯,似又認被告甲○○亦構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理由互相矛盾,復與犯罪事實欄被告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不合。檢察官上訴以上開2、3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
㈡至檢察官上訴雖另以:本件被告乙○○等4人利用民眾重視
學童視力保健心理,以無良手法銷售「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產品牟取暴利,對照他案判決沒收被告 魏應充 等販賣「98配方調合油」不法所得3292萬8820元之事例,本件被告不法所得既達4063萬5974元,乃有過之而無不及,亦應分別主從、輕重各予嚴譴以警效尤。然原審似未慮及被告乙○○、丙○○、丁○○、甲○○,分別有銷售上、下游及經營上、下級關係,逕認上述不法所得為被告乙○○獨得,被告甲○○、丁○○未獲分毫利而未為沒收,不符經驗法則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然查,他案判決並無拘束另案判決之效力,原審依調查所得而予論罪科刑,本不受他案判決之拘束,況本案被告乙○○等人販售之產品,係以延長效期或更改批號等方式為之,並未涉及產品之原料,核與魏應充案件之情節不同,該案判決原無拘束原判決之效力,復因案情不同自無比附援引而為量刑之依據,檢察官以魏應充案之判決結果指摘原判決不當,實屬無據。又依前述,關於被告乙○○等4人犯罪所得部分之論述,本件不法獲利4,063萬5,974元,應為被告乙○○所取得,其餘被告則無所得,檢察官上訴雖指摘原判決未認定其餘被告之犯罪所得不當,然檢察官亦未提出證據以資證明其餘被告究有何犯罪所得,其此部分上訴自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㈠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㈢茲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
1被告乙○○、丙○○、丁○○為避免前揭產品自美國報關進
口,再予以分裝出售時,因時間費時,導致原保存期限3年之產品在市場上流通時間縮短,影響營運成本及獲利,而為本件犯行,被告甲○○為世鴻公司進口系爭產品,為配合被告乙○○人以利該產品之銷售,而為本件犯行之動機。被告乙○○、丙○○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未經撤銷);被告丁○○、甲○○則前無前科紀錄等素行。
2依美國FT製造廠所出具關於本案含有葉黃素商品之說明效期
文件(原審智易卷㈡第39頁),可知在密閉包裝、合理的儲存環境下(也就是沒有開封或其他讓微生物可以大量進入並且繁殖的環境下),該產品縱使再經過1、2年的時間,應該不會產生明顯地變質(物質特性可延至5年)或腐敗(微生物沒有可以大量繁殖的環境),但效用可能會受到時間、環境影響逐步降低。再依食藥署105年10月20日FDA食字第1059906131號函內容,可知食用逾期1年之含葉黃素食品,並無文獻或人體試驗足以證明將危害人體健康(偵4058影卷第99頁);是縱服用已屆有效期間3年之本案葉黃素產品,尚無證據足證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主要的影響應該是在效用的降低等被告乙○○等4人犯罪所生之危害。
3被告乙○○、丙○○等人自96年起接續為本件犯行,期間復
與被告丁○○、甲○○分別為犯罪事實一至四所示之犯行,犯罪時間非短;對普登公司所造成之損害情節非輕;另被告乙○○等4人,為延展可銷售之期間,或共同行使偽造COA、或將不實之保存期限登載於外包裝上之行為,足以影響文書信用,亦屬不該。
4本案係由被告乙○○、丙○○所主導,指示被告丁○○在產
品包裝為延長效期,重新包裝舊品,並以銷路佳之產品更換滯銷產品,被告甲○○則為配合世鴻關係企業而共同行使偽造之COA,其等就本案位居之主從關係;另本案不法獲利4,063萬5,974元均由被告乙○○取得。暨被告乙○○等4人犯後均坦承其事,被告乙○○於偵查中並將其犯罪所得4,063萬5,974元提出供檢察官扣押,可見被告乙○○等4人犯後態度良好,頗知悔悟;兼衡被告乙○○、丙○○、甲○○均為高中畢業,被告丁○○藥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乙○○、丙○○為夫妻關係,育有三名已成年之子女,其等經營之欣聯關係企業只剩下新鵬藥業有限公司繼續營業,但已由被告乙○○夫妻之女兒負責經營,被告乙○○已退休,被告丁○○則擔任新鵬藥業有限公司之經理,負責業務,已婚,育有已成年之二名兒子,被告甲○○經營之佑眾公司已停業,現無業,已婚,育有二名已成年之女兒等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緩刑之宣告:
1按法院對於具備緩刑條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
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為刑法第74條所明定,至於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則由法院就被告有無累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依其自由裁量定之,與犯罪情節是否可原,並無關係(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行為經法院評價為不法之犯罪行為,且為刑罰科處之宣告後,究應否加以執行,乃刑罰如何實現之問題。依現代刑法之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除經斟酌再三,認確無教化之可能,應予隔離之外,對於有教化、改善可能者,其刑罰執行與否,則應視刑罰對於行為人之作用而定。倘認有以監禁或治療謀求改善之必要,固須依其應受威嚇與矯治之程度,而分別施以不同之改善措施(入監服刑或在矯治機關接受治療);反之,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新。而行為人是否有改善之可能性或執行之必要性,固係由法院為綜合之審酌考量,並就審酌考量所得而為預測性之判斷,但當有客觀情狀顯示預測有誤時,亦非全無補救之道,法院仍得在一定之條件下,撤銷緩刑(參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使行為人執行其應執行之刑,以符正義。由是觀之,法院是否宣告緩刑,有其自由裁量之職權,而基於尊重法院裁量之專屬性,對其裁量宜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祇須行為人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條件,法院即得宣告緩刑,與行為人犯罪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坦認犯行並賠償損失,並無絕對必然之關聯性;倘事實審法院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恣意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61號判決意旨參照)。
2茲查,被告乙○○、丙○○雖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經檢
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未經撤銷);然其等與被告丁○○、甲○○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乙○○等4人素行尚佳,無明顯反社會人格,令入監獄以矯正其等人格的需求性不高。其等犯罪時間雖長,但依前所述,其等銷售與普登公司之產品並非全數均已逾保存期限之3年,且無證據足認該商品直接影響或損害人體健康,相較於添加有害健康添加物於食品中,影響國民健康之情形而言,被告乙○○等4人之犯罪情節顯然較輕。又被告乙○○犯罪所得雖高達4,063萬5,974元,但此係依被告乙○○之供述而為估算,且被告乙○○已將此部分犯罪所得提出扣案,犯後態度良好且知悔改;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後,被告乙○○等4人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有期徒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分別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另審酌上開所宣告之刑雖暫無執行之必要,惟為強化被告乙○○等4人之法治概念及記取本案教訓,俾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宣告不致輕易遭到撤銷,並斟酌其等各參與情形(被告丙○○、乙○○為主要行為人,被告乙○○為最主要經營者;被告丁○○為配合之經理人;被告甲○○為配合之進口商),爰依同條第2項第4款、第5款規定,分別宣告被告乙○○等4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及提供義務勞務如主文所示。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分別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望被告乙○○等4人能記取教訓,再經由支付「高額公益金」,並自履行義務勞務及保護管束之過程中,深切反省,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以兼顧其等之警示與更生。又被告乙○○等4人如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依法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
㈤沒收部分:
按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立法意旨認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明確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1扣案之4,063萬5,974元為被告乙○○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
乙○○供認在卷,並提出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在被告乙○○罪刑下宣告沒收之。
2另案扣押(原審105年度智易字第13號)如附表二至十所示
之物中,屬被告4人所有之物部分;及諸如COA等被告乙○○等4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得沒收之物,縱使符合沒收要件,但因被告乙○○等4人均具狀表示拋棄扣案物所有權(原審智易卷㈡第231、233、235、237頁),該等物品於案件確定後,由檢察官銷毀即可,欠缺宣告沒收之刑法上重要性。至於非屬被告乙○○等4人所有之物(如附表八在翔意生技有限公司扣得之物品),或可作為證據佐證犯罪事實所用,但並無證據足認該等物品符合沒收要件,爰不諭知沒收。
㈥本案無刑法第255條之適用:
公訴意旨未認被告乙○○等4人涉有此部分犯行,雖原審以被告乙○○等4人涉有此部分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嫌,而認本件屬智慧財產訴訟案件,簽請改分由原審智財專股審理(原審智易卷㈠第19-11頁)。但按刑法第255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規定之所謂「品質」,應以該條例示「原產國」(即商品來源)的要件來解釋,指的是商品的「內含物」(是否含有特殊物質、有特殊效用)、「成分」(成分是否特別高、特別好)或「來源」(來自非常有信譽之處所或生產者)等事項,且該虛偽記載足以讓一般人認為「明顯地」影響到產品的好、壞或優劣,始該當該條所稱之「品質」,並非所有標示不符,均該當該條之「品質」,否則若認所有標示不符,均該當該條之構成要件,將導致該條解釋範圍過於廣泛,一般人無法事先預見該條的規範範圍,司法者也難以裁判加以審查確認,導致該條有違反法律明確性之可能性,應非立法之本意。況本案僅是延長「保存期限」4年或更改有效期間標示、批號,並非針對商品的內含物、成分或來源予以虛偽標示,難認該當刑法第255條之構成要件,此部分既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爰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8條、第210條、第215條、第216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柏敦、吳文城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文城併案審理,檢察官黃煥軒提起上訴,檢察官葉耿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吳志誠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證據清單:
甲、證據清單A:㈠被告乙○○之供述(他卷三第77頁至第82頁反面、第92頁至
第98頁;聲羈49號卷第44頁至第49頁;偵2637號卷二第24頁至第29頁、第51頁至第52頁、第156頁至第161頁、第183頁至第184頁;偵2637號卷三第41頁至第42頁、第158頁;原審599號卷㈡第17頁至第20頁、第21頁至第22頁、第25頁、第38頁至第60頁;原審智易卷㈡第138頁至第141頁、第
182頁、第185頁至第187頁、第235頁至第252頁、第
257頁至第258頁)。㈡被告丙○○之供述(他卷四第105頁至第108頁反面、第12
6頁至第130頁;聲羈49號卷第44頁至第49頁;偵2637號卷二第8頁至第10頁、第22頁至第23頁、第120頁至第125頁、第154頁至第155頁;偵2637號卷三第81頁至第82頁、第89頁至第90頁、第135頁至第140頁、原審599號卷㈠第57頁至第67頁;原審599號卷㈡第17頁至第20頁、第21頁、第24頁至第25頁、第38頁至第60頁;原審智易卷㈠第138頁至第141頁、第182頁、第185頁至第187頁、第235頁至第
252頁、第257頁至第258頁)。㈢被告丁○○之供述(他卷四第53頁至第63頁反面、第96頁至
第100頁;聲羈49號卷第44頁至第49頁;偵2637號卷二第53頁至第55頁、第69頁至第70頁、第81頁至第89頁、第117頁至第119頁;偵2637號卷三第43頁至第47頁、第79頁至第80頁、第135頁至第140頁;原審599號卷㈠第83頁至第93頁;原審599號卷㈡第17頁至第20頁、第22頁、第25頁、第38頁至第60頁;原審智易卷㈡第138頁至第141頁、第182頁至第187頁、第235頁至第252頁、第257頁至第258頁)。
㈣被告甲○○之供述(他卷二第136頁至第144頁、第184頁
至第189頁;聲羈49號卷第44頁至第49頁;偵2637號卷一第88頁至第93頁、第130頁至第131頁;偵2637號卷三第135頁至第140頁;原審599號卷㈠第107頁至第118頁;原審
599號卷㈡第17頁至第20頁、第23頁至第25頁、第38頁至第60頁;原審智易卷㈠第138頁至第141頁、第138頁至第14
1頁、第183頁至第187頁、第235頁至第252頁、第257頁至第258頁)。
㈤證人徐英玄之證述(他卷三第101頁至第104頁、第105頁至第112頁)。
㈥證人賴新國之證述(他卷三第118頁至第122頁反面、第16
8頁至第173頁;偵2637號卷三第92頁至第98頁反面、第12
0頁至第121頁)。㈦證人王二郎之證述(他卷四第1頁至第8頁、第34頁至第50頁)。
㈧證人 王君 孋之證述(他卷三第48頁至第53頁、第61頁至第64頁)。
㈨證人 石麗珍 之證述(他卷三第66頁至第70頁、第72頁至第75頁)。
㈩證人 陳永壽 之證述(偵2637號卷一第70頁至第77頁反面、第83頁至第85頁)。
證人 張立詠 之證述(他卷一第124頁至第127頁、第129頁至第132頁)。
證人 江順風 之證述(他卷一第133頁至第136頁、第138頁至第143頁)。
證人 黃景盛 之證述(他卷一第145頁至第146頁反面、第14
8頁至第150頁)。證人 余麗蓉 之證述(他卷一第152頁至第153頁、第160頁至第165頁)。
證人 姜淑惠 之證述(他卷一第167頁至第170頁反面、第18
7頁至第190頁)。證人 趙順榮 之證述(他卷二第5頁至第12頁、第45頁至第50頁)。
證人 游惠珍 之證述(他卷二第54頁至第62頁、第129頁至第
134頁)。證人 蔡宜芳 之證述(他卷三第1頁至第5頁反面)。
證人 林麗華 之證述(他卷三第6頁至第13頁、第28頁至第36頁)。
證人 張建家 之證述(他卷三第38頁至第40頁、第44頁至第46頁)。
世鴻公司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詐欺案件進銷流程圖(警聲搜卷第14頁至第15頁;他卷一第30頁)。
佑眾公司自100年起進口「添明錠」6批之進口日期、批號
、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數量及外包裝有效日期資料表1份(警聲搜卷第20頁正反面)。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報驗申請書
進口食品基本資料申報表、產品資料表4份(警聲搜卷第21頁至第24頁反面;他卷一第34頁至第53頁)。
「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產品批號「A3126MT、H3354MT、E4
875MT」外盒包裝照片8張(警聲搜卷第25頁至第29頁)衛生福利部104年7月9日部授食字第1046038605號函1份(警聲搜卷第31頁至第32頁反面)。
行政院衛生署100年6月15日署授食字第1005022305號書函
1份(警聲搜卷第33頁至第34頁反面)。佑眾公司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明細表1份(警聲搜卷第35頁至第37頁反面)。
世鴻公司製作之進銷貨明細表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
工作站製作疑點對照明細表各1份(警聲搜卷第38頁至第39頁;他卷一第10、17、18頁;他卷三第88頁)。
普登公司製作之進口批號「A3126MT、H3354MT、E4875MT
」進貨庫存明細表資料1份(警聲搜卷第40頁正反面)世鴻公司進銷貨發票明細彙總表暨佑眾公司開立予世鴻公司
之統一發票、仁泰公司或世鴻公司開立予普登生技公司或普登藥品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各1份(警聲搜卷第41頁至第48頁反面;他卷一第62頁正反面、第67頁反面)。
翔意公司製作之貨品資料簡要表影本1份(警聲搜卷第49頁反面)。
順傑公司開立之「品名:包裝費」之統一發票、幼添明錠出貨單影本各1紙(警聲搜卷第50頁反面)。
世鴻公司向雲林縣衛生局呈報幼添明錠產品市場下架書函及聲明書各1份(警聲搜卷第51頁正反面)。
「幼添明兒童咀嚼錠」兒童食用)、「青添明錠」(青少年
食用)、「賜得明5mg(克)、「賜得明」高單位30mg(毫克)、「滋益明」30mg(毫克)等產品購物網站下載資料各
1份(警聲搜卷第52頁至第98頁)。世鴻、仁泰、欣友、欣傑、冠聯、新鵬、佑眾、普登、翔意
、順傑等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警聲搜卷第
107頁至第112頁反面、第139頁)。CPH公司黃頁資料1份(警聲搜卷第113頁至第114頁)。
佑眾公司外匯歸戶彙總表及外匯支出明細表各1份(警聲搜卷第115頁至第116頁反面)。
尤嘉嵩103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之入出境資料(警聲搜卷第117頁正反面)。
佑眾公司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網路查詢標示銷售廠商及保存
期限一覽表(警聲搜卷第118頁正反面;他卷二第156頁正反面)。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PDF研字第1051900413號檢驗報告(警聲搜卷第119頁正反面)。
世鴻公司與翔意公司間之分裝委託書2份、估價單1張(警聲搜卷第126頁正反面;偵2637號卷三第64頁反面)。
翔意公司出具之切結書影本1紙(警聲搜卷第125頁)。
翔意公司對新鵬公司101年1月1日至105年3月18日之收款對帳單明細表(警聲搜卷第127頁正反面)。
順傑公司於104年5月3日至104年5月30日、104年6月
1日至104年6月30日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請款明細表、貨運到款簽收明細表(警聲搜卷第129頁至第130頁反面;他卷一第77頁反面至第79頁)。
欣聯關係企業之發票查核名冊(警聲搜卷第131頁至第138頁)。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勘查報告(警聲搜卷第14
0頁至第166頁)。本院105年聲搜字第389號搜索票12份(警聲搜卷第168、
174、177、183、197、201、205、210、215、220、225、233頁)。
對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9份(警聲搜卷第169頁至第173頁、第178頁至第182頁、第184頁至第194頁、第198頁至第200頁、第
206頁至第209頁、第211頁至第214頁、第216頁至第21
9頁、第221頁至第224頁、第226頁至第229頁、第234頁至第237頁)。
105年3月7日及105年3月25日食品藥物管理署管理中心
現場稽查世鴻藥業有限公司工作紀錄表各1份(他卷一第3頁至第6頁、第71頁至第72頁)。
普登公司提供之102年2月27日進口批號「A3126MT幼添明
錠」成分分析表(即COA)1份(他卷一第55頁至第56頁)。
乙、證據清單B:㈠105年2月26日食品藥物管理署管理中心現場稽查普登生技
公司工作紀錄表暨稽查摘要報告1份(他卷一第56頁反面至第58頁反面)。
㈡105年3月3日食品藥物管理署管理中心現場稽查佑眾貿易
公司工作紀錄表暨稽查摘要報告1份(他卷一第59頁至第61頁)。
㈢幼添明兒童咀嚼錠乙案-彙整版稽查紀要資料影本1份(他卷一第74頁至第105頁反面)。
㈣普登公司換貨單、銷貨單及世鴻公司出貨單(他卷三第55頁至第58頁)。
㈤普登公司之進貨退出單1紙及換貨借出單3紙(他卷三第12
3頁至第124頁)。㈥欣聯關係企業相關部門事宜聯繫表(他卷三第125頁至第12
6頁)。㈦成品補貨明細表、製令工單、2號物料領退料表、領料紀錄各1份(他卷三第127頁至第167頁)。
㈧世鴻公司提供之101年12月7日進口批號「D2636MT」及10
2年9月30日進口批號「H3512MT」成分分析表(即COA)(他卷四第20頁正反面)。
㈨丁○○手寫訂類似產品預留最新批號及效期資料1份(他卷四第72頁)。
㈩甲○○陳報CPH公司郵寄封面影本1份、美國加州Stanis
laus郡公證文件影本1份及原廠FORMULATIONTECHNOLOGY,
ING.出具經我國舊金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證明文件影本
1份(偵2637號卷一第52頁至第56頁)。未載明姓名、日期之成分析表(即COA)檔案文件12份(偵2637號卷一第104頁至第110頁反面)。
標示有美國CPH-FORMULATION生技大廠、美國CPH-FORMUL
ATION生技大藥廠業務推廣文宣資料1份(偵2637號卷一第
123頁至第125頁反面)。世鴻公司產品內盒(即中文說明書)標示有美國CPH-FORMU
LATION生技大廠、CPH生技公司、美國西必奇生技大廠等仿單部分資料(【原扣押物編號4-1-26】,偵2637號卷二第32頁至第35頁反面、第90頁至第94頁反面)。
世鴻公司販售賜得明等含葉黃素產品瓶貼或小貼部分資料(
【原扣押物(光碟)編號4-8-5】,偵2637號卷二第38頁至第40頁)。
賴新國製作之產品批號及末效期表1份(【原扣押物編號4
-1-17】,偵2637號卷二第62頁至第68頁、第109頁至第11
0頁反面)。佑眾公司提供予世鴻公司預定到貨通知部分資料1份(【原
扣押物編號4-3-1】,偵2637號卷二第113頁至第116頁反面、第177頁正反面)。
滋益明外盒照片影本6張(【原扣押物編號2-20】,偵2637
號卷三第23頁正反面、第109頁正反面;他卷四第116頁至第117頁)。
速麗婷錠外盒照片影本4張(【原扣押物編號2-19】,偵2637號卷三第24頁正反面、第110頁正反面)。
滋幼明原料空桶外桶標示照片影本2張(【原扣押物編號9-2-2】,偵2637號卷三第25頁)。
世鴻公司政查封送驗物品一覽表暨外盒或瓶身照片影本32張
(含批號及有效日期)(偵2637號卷三第26頁至第30頁反面)。
丁○○持有之「內勤作業疏失檢討」、手寫雜記、目標卡、
開會資料、文件資料等各1份(【原扣押物編號4-1-5】,偵2637號卷三第59頁至第61頁;聲押卷第24頁至第35頁)。
翔意公司與欣聯關係企業於101年1月1日簽立之委託製造
分裝代工合約書影本5份(偵2637號卷三第68頁至第70頁)。
丙○○提供世鴻等6家公司96年1月至105年4月進銷統計表(偵2637號卷三第83頁至第88頁)。
世鴻等6家公司販售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含葉黃素產品詐欺金額設算表1份(偵2637號卷三第141頁)。
96年3月至105年4月間佑眾公司進口滋益明錠等含葉黃素
食品報關日期、品項、數量及詐欺次數統計表1份(偵2637號卷三第142頁至第146頁反面)。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10月20日FDA食字第1059906131號函(偵4058號影卷第90頁)。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3817號、4058號起訴書、
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偵4058號影卷第99頁至第106頁反面)。
105年5月11日食品藥物管理署管理中心現場稽查世鴻藥業有限公司工作紀錄表1份(聲羈卷第50頁至第56頁)。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8月3日FDA北字第1059
903413號函暨檢附佑眾公司自100年1月1日至105年5月3
1日止輸入食品邊境查驗之報驗資料光碟1片(本院559號卷三證物袋內)。
本案扣案物(105年度南大贓字第106號,偵4058號影卷第
106號;105年度保管字第728號,原審559號卷㈠第69頁)。
⒈欣傑等公司應收帳款明細對帳單【原扣押物編號11-1】、
進貨細表【原扣押物編號11-3】、世鴻Macutein訂單估價單【原扣押物編號11-4】(他卷一第173頁至第186頁)。
⒉普登公司進貨明細表【原扣押物編號8-11】(他卷二第72頁至第105頁反面)。
⒊普登公司藥品銷毀紀錄【原扣押物編號8-3】(他卷二第
111頁至第120頁反面)。⒋普登公司換新產品明細表【原扣押物編號8-5】(他卷二第121頁至第124頁)。
⒌普登公司支付世鴻公司付款明細【原扣押物編號8-7】1份(他卷二第126頁至第127頁反面)。
⒍佑眾公司會計 賴榮蕙 使用電腦資料(【原扣押物編號4-1-
6】,他卷二第168頁至第177頁;偵2637號卷二第128頁至第129頁)。
⒎「食品數量不足之明細」2張【原扣押物編號7-2】、「
CPH相關資料」7張【原扣押物編號7-4】(他卷四第24頁至第28頁;偵2637號卷一第101至103頁反面)。
⒏「帳冊㈠、㈡」各1本(【原扣押物編號4-2-3、4-2-4】,他卷四第110頁至第115頁)。
⒐「退貨單」2張(【原扣押物編號2-3】,他卷四第118頁至第119頁)。
⒑王二郎使用電腦之光碟資料【原扣押物編號7-5】(偵2637號卷一第80頁至第81頁、第123頁至第128頁)。
⒒「仁泰公司進銷貨明細表」【原扣押物編號4-5-1】、「
世鴻公司進銷貨明細表」【原扣押物編號4-5-1】(偵2637號卷二第11頁至第20頁反面)。
⒓「100年庫存簿1本」【原扣押物編號4-4-2】(偵2637號卷二第56頁至第61頁)。
⒔「世鴻公司電腦資料光碟1片」【原扣押物編號4-1-26】(偵2637號卷二第90頁至第94頁反面)。
⒕「對帳單1本」【原扣押物編號4-4-11】(偵2637號卷二第95頁正反面)。
⒖產品說明資料1本(【原扣押物編號4-1-6】,偵2637號卷三第31頁正反面)。
⒗退貨舊瓶貼(【原扣押物編號4-4-14】,偵2637號卷三第57頁至第58頁反面)。
⒘「銷貨狀態決議」【原扣押物編號4-4-5】(偵2637號卷三第62頁至第63頁反面)。
⒙丁○○提出之退換貨資料1份(【原扣押物編號4-1-10】,偵2637號卷三第71頁至第78頁)。
⒚乙○○所有之贓款新臺幣40,635,974元。
雲林縣政府裁處書影本7份(原審智易卷㈠第143頁至169頁)。
美國製造廠FormulationTechnologyInc.食品工廠登記證影本1紙(原審智易卷㈡第25頁)。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關於「Didyouknowthatas
torecansellfoodpasttheexpirationdate?」網頁資料暨中譯文件1份(原審智易卷㈡第27頁、第97頁)。
美國製造廠FormulationTechnologyInc.出具經我國舊金
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簽證文件暨中譯影本各1份(原審智易卷㈡第29頁至第41頁)。
「幼添明兒童咀嚼錠」進口數量表1份(原審智易卷㈡第51頁)。
欣聯關係企業葉黃素食品銷售金額表1份(原審智易卷㈡第53頁至第65頁)。
佑眾公司進口「幼添明」之進口數量、進貨成本、販賣數量
及販賣金額等明細表及進口報單影本13份(原審智易卷㈡第77頁至第149頁)。
附表二:於雲林縣○○市○○街○○○○號扣得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電子郵件帳號、密碼(Googlemail│1張│保管字號:105年度南大│││、WindowsLive、玉山銀行)││贓字第106號(下稱105│││││南大贓106)編號1│├──┼────────────────┼─────┼───────────┤│2│價格調整表│5張│105南大贓106編號2││││││├──┼────────────────┼─────┼───────────┤│3│退貨單│2張│105南大贓106編號3││││││├──┼────────────────┼─────┼───────────┤│4│新鵬藥業有限公司產品成本分析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4│││藥房組)│││├──┼────────────────┼─────┼───────────┤│5│筆記本│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5││││││├──┼────────────────┼─────┼───────────┤│6│文件資料⑴│1包│105南大贓106編號6││││││├──┼────────────────┼─────┼───────────┤│7│文件資料⑵│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7││││││├──┼────────────────┼─────┼───────────┤│8│文件資料⑶│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8││││││├──┼────────────────┼─────┼───────────┤│9│文件資料⑷│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9││││││├──┼────────────────┼─────┼───────────┤│10│文件資料⑸│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0││││││├──┼────────────────┼─────┼───────────┤│11│ 王柏欣 公司帳款明細│1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1││││││├──┼────────────────┼─────┼───────────┤│12│IMMULEIN(益強膜衣錠)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2││││││├──┼────────────────┼─────┼───────────┤│13│HARPAGOSIDE關節全方位修復元表資│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3│││料│││├──┼────────────────┼─────┼───────────┤│14│世鴻藥業有限公司出貨單│3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4││││││├──┼────────────────┼─────┼───────────┤│15│冠聯藥業有限公司-藥房組特惠專案│1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5││││││├──┼────────────────┼─────┼───────────┤│16│文件資料⑹│4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6││││││├──┼────────────────┼─────┼───────────┤│17│冠聯公司3月至5月帳款│2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7││││││├──┼────────────────┼─────┼───────────┤│18│文件資料⑺│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8││││││├──┼────────────────┼─────┼───────────┤│19│速麗婷錠(1盒60錠)│1盒│105南大贓106編號19││││││├──┼────────────────┼─────┼───────────┤│20│滋益明(1盒30毫克)│6盒│105南大贓106編號20││││││├──┼────────────────┼─────┼───────────┤│21│APPLEIPAD│1臺(含充│105南大贓106編號21││││電線1條)││├──┼────────────────┼─────┼───────────┤│22│SONY廠牌手機│1支│105南大贓106編號22││││││├──┼────────────────┼─────┼───────────┤│23│ 王柏瑋 電腦資料光碟│1片│105南大贓106編號23││││││└──┴────────────────┴─────┴───────────┘附表三:於雲林縣虎尾鎮埒內257號之9扣得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雜記紙條│1件│保管字號:105年度南大│││││贓字第106號(下稱105│││││南大贓106)編號24│├──┼────────────────┼─────┼───────────┤│2│丁○○第一銀行存摺│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25││││││├──┼────────────────┼─────┼───────────┤│3│藥品出貨明細資料│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26││││││├──┼────────────────┼─────┼───────────┤│4│輸入錠狀食品明細表│1張│105南大贓106編號27││││││├──┼────────────────┼─────┼───────────┤│5│手寫雜記⑴│1張│105南大贓106編號28││││││├──┼────────────────┼─────┼───────────┤│6│手寫雜記⑵│3張│105南大贓106編號29││││││├──┼────────────────┼─────┼───────────┤│7│手寫雜記⑶│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30││││││├──┼────────────────┼─────┼───────────┤│8│分裝委託書等資料│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31││││││├──┼────────────────┼─────┼───────────┤│9│往返公文│2張│105南大贓106編號32││││││├──┼────────────────┼─────┼───────────┤│10│出貨統計表│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33││││││├──┼────────────────┼─────┼───────────┤│11│目標卡│2張│105南大贓106編號34││││││├──┼────────────────┼─────┼───────────┤│12│手寫雜記⑷│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35││││││└──┴────────────────┴─────┴───────────┘附表四:於雲林縣○○市○○街○○號(世鴻藥業有限公司)扣得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產品成本分析表│1本│保管字號:105年度南大│││││贓字第106號(下稱105│││││南大贓106)編號36│├──┼────────────────┼─────┼───────────┤│2│出貨單│1包│105南大贓106編號37││││││├──┼────────────────┼─────┼───────────┤│3│分袋資料㈠│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38││││││├──┼────────────────┼─────┼───────────┤│4│分裝資料㈡│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39││││││├──┼────────────────┼─────┼───────────┤│5│開會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40││││││├──┼────────────────┼─────┼───────────┤│6│產品說明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41││││││├──┼────────────────┼─────┼───────────┤│7│應對措施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42││││││├──┼────────────────┼─────┼───────────┤│8│應收帳款明細對帳單│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43││││││├──┼────────────────┼─────┼───────────┤│9│產品進存貨明細│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44││││││├──┼────────────────┼─────┼───────────┤│10│退換貨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45││││││├──┼────────────────┼─────┼───────────┤│11│問題產品管制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46││││││├──┼────────────────┼─────┼───────────┤│12│產品成本價購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47││││││├──┼────────────────┼─────┼───────────┤│13│年度產品數量銷售統計表│2本│105南大贓106編號48││││││├──┼────────────────┼─────┼───────────┤│14│工作流程表等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49││││││├──┼────────────────┼─────┼───────────┤│15│退貨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50││││││├──┼────────────────┼─────┼───────────┤│16│產品寄送明細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51││││││├──┼────────────────┼─────┼───────────┤│17│產品批號及末效期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52││││││├──┼────────────────┼─────┼───────────┤│18│外盒存廢事宜討論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53││││││├──┼────────────────┼─────┼───────────┤│19│目標卡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54││││││├──┼────────────────┼─────┼───────────┤│20│欲送分裝明細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55││││││├──┼────────────────┼─────┼───────────┤│21│幼添明進銷貨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56││││││├──┼────────────────┼─────┼───────────┤│22│產品成本價構及分析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57││││││├──┼────────────────┼─────┼───────────┤│23│產品特殊規格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58││││││├──┼────────────────┼─────┼───────────┤│24│103年度業績統計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59││││││├──┼────────────────┼─────┼───────────┤│25│雜記資料│4本│105南大贓106編號60││││││├──┼────────────────┼─────┼───────────┤│26│世鴻公司電腦資料光碟│1片│105南大贓106編號61││││││├──┼────────────────┼─────┼───────────┤│27│世鴻公司第一銀行存摺│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62││││││├──┼────────────────┼─────┼───────────┤│28│冠聯公司華南銀行存摺│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63││││││├──┼────────────────┼─────┼───────────┤│29│帳冊㈠│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64││││││├──┼────────────────┼─────┼───────────┤│30│帳冊㈡│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65││││││├──┼────────────────┼─────┼───────────┤│31│普登退貨明細│1包│105南大贓106編號66││││││├──┼────────────────┼─────┼───────────┤│32│Line對話紀錄│1包│105南大贓106編號67││││││├──┼────────────────┼─────┼───────────┤│33│股東名冊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68││││││├──┼────────────────┼─────┼───────────┤│34│外務特殊DIC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69││││││├──┼────────────────┼─────┼───────────┤│35│進貨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70││││││├──┼────────────────┼─────┼───────────┤│36│仿單小貼外盒瓶貼異動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71││││││├──┼────────────────┼─────┼───────────┤│37│余麗蓉電腦資料光碟│1片│105南大贓106編號72││││││├──┼────────────────┼─────┼───────────┤│38│帳冊資料│3本│105南大贓106編號73││││││├──┼────────────────┼─────┼───────────┤│39│100年庫存簿│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74││││││├──┼────────────────┼─────┼───────────┤│40│103年庫存簿│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75││││││├──┼────────────────┼─────┼───────────┤│41│104年庫存簿│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76││││││├──┼────────────────┼─────┼───────────┤│42│銷貨狀態決議│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77││││││├──┼────────────────┼─────┼───────────┤│43│普登退貨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78││││││├──┼────────────────┼─────┼───────────┤│44│庫存表│4本│105南大贓106編號79││││││├──┼────────────────┼─────┼───────────┤│45│永豐銀行支票影本│3張│105南大贓106編號80││││││├──┼────────────────┼─────┼───────────┤│46│雜記資料│4本│105南大贓106編號81││││││├──┼────────────────┼─────┼───────────┤│47│出退貨資料對帳單│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82││││││├──┼────────────────┼─────┼───────────┤│48│對帳單│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83││││││├──┼────────────────┼─────┼───────────┤│49│進銷存明細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84││││││├──┼────────────────┼─────┼───────────┤│50│平均銷售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85││││││├──┼────────────────┼─────┼───────────┤│51│退貨舊瓶貼│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86││││││├──┼────────────────┼─────┼───────────┤│52│仁泰公司進銷貨明細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87││││││├──┼────────────────┼─────┼───────────┤│53│世鴻公司進銷貨明細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88││││││├──┼────────────────┼─────┼───────────┤│54│蔡宜芳電腦資料光碟│1片│105南大贓106編號89││││││├──┼────────────────┼─────┼───────────┤│55│會計系統輸出資料光碟│1片│105南大贓106編號90││││││├──┼────────────────┼─────┼───────────┤│56│105年1月傳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91││││││├──┼────────────────┼─────┼───────────┤│57│105年2月傳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92││││││├──┼────────────────┼─────┼───────────┤│58│105年3月傳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93││││││├──┼────────────────┼─────┼───────────┤│59│105年4月傳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94││││││├──┼────────────────┼─────┼───────────┤│60│中美製藥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95││││││├──┼────────────────┼─────┼───────────┤│61│銷售相關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96││││││├──┼────────────────┼─────┼───────────┤│62│訂貨通知等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97││││││├──┼────────────────┼─────┼───────────┤│63│產品出貨退貨統計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98││││││├──┼────────────────┼─────┼───────────┤│64│產品出貨彙總表│2本│105南大贓106編號99││││││├──┼────────────────┼─────┼───────────┤│65│商品明細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00││││││├──┼────────────────┼─────┼───────────┤│66│欣聯關係企業通訊錄│1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01││││││├──┼────────────────┼─────┼───────────┤│67│訂購單│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02││││││├──┼────────────────┼─────┼───────────┤│68│普登退貨明細│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03││││││├──┼────────────────┼─────┼───────────┤│69│成本分析│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04││││││├──┼────────────────┼─────┼───────────┤│68│佑眾貿易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05││││││├──┼────────────────┼─────┼───────────┤│70│普登進退貨系統資料│2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06││││││├──┼────────────────┼─────┼───────────┤│71│105年5月11日製令工單│1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07││││││├──┼────────────────┼─────┼───────────┤│72│益儷即包裝更換指示單│1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08││││││├──┼────────────────┼─────┼───────────┤│73│退貨紙條│2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09││││││├──┼────────────────┼─────┼───────────┤│74│瓶貼小貼│1箱│105南大贓106編號110││││││├──┼────────────────┼─────┼───────────┤│75│設定批號及效期機具│1個│105南大贓106編號111││││││├──┼────────────────┼─────┼───────────┤│76│打印批號及效期機具│1個│105南大贓106編號112││││││├──┼────────────────┼─────┼───────────┤│77│報廢外包裝盒│25箱│105南大贓106編號113││││││└──┴────────────────┴─────┴───────────┘附表五:於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之1(佑眾貿易有限公司)扣得之物: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日記帳㈠、㈡、㈢(各1本)│3本│保管字號:105年度南大│││││贓字第106號(下稱105│││││南大贓106)編號114│├──┼────────────────┼─────┼───────────┤│2│食品數量不足明細│2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15││││││├──┼────────────────┼─────┼───────────┤│3│提供世鴻公司之COA│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16││││││├──┼────────────────┼─────┼───────────┤│4│CPH相關資料│7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17││││││├──┼────────────────┼─────┼───────────┤│5│總經理王二郎使用電腦之光碟資料│1片│105南大贓106編號118││││││├──┼────────────────┼─────┼───────────┤│6│會計賴榮蕙使用電腦之光碟資料│1片│105南大贓106編號119││││││├──┼────────────────┼─────┼───────────┤│7│93年至105年進口報單資料│1份│105南大贓106編號120││││││└──┴────────────────┴─────┴───────────┘附表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5樓(普登生技有限公司)扣得之物: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普登公司銷貨明細│1件│保管字號:105年度南大│││││贓字第106號(下稱105│││││南大贓106)編號121│├──┼────────────────┼─────┼───────────┤│2│特補樂進貨明細│1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22││││││├──┼────────────────┼─────┼───────────┤│3│普登公司藥品銷毀紀錄│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23││││││├──┼────────────────┼─────┼───────────┤│4│普登公司退貨比率表│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24││││││├──┼────────────────┼─────┼───────────┤│5│普登公司換新產品明細表│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25││││││├──┼────────────────┼─────┼───────────┤│6│幼添明檢驗報告│1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26││││││├──┼────────────────┼─────┼───────────┤│7│普登公司支付世鴻公司付款明細│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27││││││├──┼────────────────┼─────┼───────────┤│8│趙順榮與世鴻公司往來電子郵件│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28││││││├──┼────────────────┼─────┼───────────┤│9│普登公司2015年2至12月網站銷售統│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29│││計表│││├──┼────────────────┼─────┼───────────┤│10│普登公司進出貨明細及秘書電腦資料│2片│105南大贓106編號130│││光碟(各1片)│││├──┼────────────────┼─────┼───────────┤│11│普登公司進貨明細表│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31││││││├──┼────────────────┼─────┼───────────┤│12│藥物分類進貨明細表│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32││││││├──┼────────────────┼─────┼───────────┤│13│普登公司102年會計帳冊│1箱│105南大贓106編號133││││││├──┼────────────────┼─────┼───────────┤│14│普登公司103年會計帳冊│1箱│105南大贓106編號134││││││├──┼────────────────┼─────┼───────────┤│15│幼添明兒童咀嚼錠(1盒40粒)│216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16│天添明錠(1盒40粒)│18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17│通循膠囊(1盒50粒)│29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18│速勁膠囊(1盒30粒)│11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19│天添明錠(1盒40粒)│19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20│賜得明(30毫克)(1盒6粒)│40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21│賜得明(30毫克)(1盒10粒)│165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22│賜得明(5毫克)│1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23│賜得明(30毫克)│1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24│賜得明(30毫克、散裝)│250顆│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25│復絡速錠(1盒6粒)│1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26│復絡速錠(1盒60粒)│4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27│特補樂錠(1盒6粒)│154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28│特補樂錠(1盒60粒)│12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29│茼補益(1盒60粒)│1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附表七:於臺南市○○區○○里0000000號(翔意生技有限公司)扣得之物: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新鵬公司101年至105年委託翔意公│1件│保管字號:105年度南大│││司分裝代工出入庫明細表││贓字第106號(下稱105│││││南大贓106)編號135│├──┼────────────────┼─────┼───────────┤│2│世鴻等公司委託翔意公司製造分裝代│6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36│││工合約書│││├──┼────────────────┼─────┼───────────┤│3│世鴻公司發票及對帳明細表│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37││││││├──┼────────────────┼─────┼───────────┤│4│冠聯公司發票及對帳明細表│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38││││││├──┼────────────────┼─────┼───────────┤│5│欣傑公司發票及對帳明細表│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39││││││├──┼────────────────┼─────┼───────────┤│6│仁泰公司發票及對帳明細表│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40││││││├──┼────────────────┼─────┼───────────┤│7│欣友公司發票及對帳明細表│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41││││││├──┼────────────────┼─────┼───────────┤│8│新鵬公司發票及對帳明細表│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42││││││├──┼────────────────┼─────┼───────────┤│9│世鴻公司105年5月10日委託分裝原│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43│││料及工作單│││├──┼────────────────┼─────┼───────────┤│10│新鵬等公司委託分裝工作單│13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44││││││├──┼────────────────┼─────┼───────────┤│11│新鵬公司傳真委託分裝工作單│8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45││││││└──┴────────────────┴─────┴───────────┘附表八:於臺南市○○區○○里0000000號(翔意生技有限公司)扣得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世鴻等公司委託分裝代工產品樣式│1包│保管字號:105年度南大│││││贓字第106號(下稱105│││││南大贓106)編號146│├──┼────────────────┼─────┼───────────┤│2│滋幼明原料空桶│2個│105南大贓106編號147││││││├──┼────────────────┼─────┼───────────┤│3│滋幼明食品入庫等資料│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48││││││└──┴────────────────┴─────┴───────────┘附表九:於臺南市○○區○○里0000000號(翔意生技有限公司)扣得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翔意公司佳里廠進貨簿㈠│1本│保管字號:105年度南大│││││贓字第106號(下稱105│││││南大贓106)編號149│├──┼────────────────┼─────┼───────────┤│2│翔意公司佳里廠進貨簿㈡│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50││││││├──┼────────────────┼─────┼───────────┤│3│翔意公司佳里廠進貨簿㈢│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51││││││├──┼────────────────┼─────┼───────────┤│4│翔意公司佳里廠進貨簿㈣│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52││││││├──┼────────────────┼─────┼───────────┤│5│翔意公司佳里廠進貨簿㈤│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53││││││├──┼────────────────┼─────┼───────────┤│6│翔意公司佳里廠原料追溯紀錄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54││││││├──┼────────────────┼─────┼───────────┤│7│翔意公司銷退貨明細表│3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55││││││├──┼────────────────┼─────┼───────────┤│8│翔意公司佳里廠錠劑紀錄單│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56││││││├──┼────────────────┼─────┼───────────┤│9│代工廠商名冊│2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57││││││├──┼────────────────┼─────┼───────────┤│10│翔意公司成品留樣保存紀錄表│3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58││││││└──┴────────────────┴─────┴───────────┘附表十:於臺南市○區○○路○○號(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扣得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欣傑等家公司應收帳款明細對帳單│1本│保管字號:105年度南大│││││贓字第106號(下稱105│││││南大贓106)編號159│├──┼────────────────┼─────┼───────────┤│2│欣傑等家公司每月營收帳款│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60││││││├──┼────────────────┼─────┼───────────┤│3│欣傑等公司進貨明細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61││││││├──┼────────────────┼─────┼───────────┤│4│世鴻MACUTEIN訂單估價單│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62││││││├──┼────────────────┼─────┼───────────┤│5│順傑105年1月進貨明細資料表│1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63││││││├──┼────────────────┼─────┼───────────┤│6│欣傑等公司委託順傑公司包裝產品明│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64│││細│││├──┼────────────────┼─────┼───────────┤│7│欣傑公司切結書│2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65││││││├──┼────────────────┼─────┼───────────┤│8│欣傑等公司客戶編號表│1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66││││││├──┼────────────────┼─────┼───────────┤│9│世鴻MACUTEIN雙鋁2粒訂單總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67││││││├──┼────────────────┼─────┼───────────┤│10│雙鋁2粒無印包裝材│1片│105南大贓106編號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