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智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智易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翠華選任辯護人劉志卿律師
柳柏帆律師被告 王兆庚 選任辯護人 邱基峻 律師被告曾 重建 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 律師
劉志卿律師被告 尤嘉 崇選任辯護人 吳啟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63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江翠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伍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王兆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零陸拾叁萬伍仟玖佰柒拾肆元,沒收之。
【 曾重建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 尤嘉崇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
一、王兆庚與江翠華係夫妻,為世鴻藥業有限公司(下稱世鴻公司)、仁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冠聯藥業有限公司、新鵬藥業有限公司、欣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欣友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以上合稱「欣聯關係企業」)之實際負責人,負責「欣聯關係企業」之營運決策及各部門經營管理,從事西藥批發零售、輔助食品批發及國際貿易等業務。曾重建係世鴻公司產品經理,負責業務推廣、產品管理、處理效期延長作業及產品標籤字稿等業務。尤嘉崇係佑眾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佑眾公司)之負責人,從事西藥批發零售、食品進出口買賣及代理報價業務; 王二郎 (由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本院105年度智易第13號】)係佑眾公司經理,負責與美國進口廠商CPHINTERNATIONALCORP.(下稱CPH公司,負責人為尤嘉崇之兄 尤嘉嵩 )及下游廠商世鴻等公司聯繫等事宜。王兆庚、江翠華、曾重建均係從事業務之人。
二、本案所涉含有 葉黃素 成分之「 幼添明 兒童咀嚼錠」等商品,其進口及販售流程如下:王兆庚為讓世鴻公司生產之食品具有美國進口之外觀,以獲得消費者之青睞,透過尤嘉崇聯繫
CPH公司尤嘉嵩,由王兆庚之世鴻公司提供食品配方予尤嘉嵩,尤嘉嵩再委託美國食品製造廠FORMULATIONTECHNOLOGY,INC.(下稱美國FT食品製造廠)為世鴻公司代工,製造完成後,由尤嘉崇以佑眾公司名義,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申請食品查驗登記並取得輸入許可核備函後辦理進口。王兆庚等人輸入上開食品後,即自行分裝或委託不知情之翔意生技有限公司、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工分裝,並統由世鴻公司於產品外包裝盒上打印進口批號及保存期限後包裝封膜,再以世鴻公司等公司名義出貨予配合之經銷商普登公司販售。普登公司再透過維康醫療門市、杏一醫療用品門市、康是美門市及雅虎奇摩拍賣、PCHOME、露天等通路,販售予消費者食用。以販售之「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為例,經佑眾公司進口後,以每顆約新臺幣(下同)0.5元之價格販售予世鴻公司,世鴻公司再以一顆3元之價格售予普登公司,該產品在通路販售之價格曾高達一顆22元。
三、王兆庚、江翠華、曾重建因本案含有葉黃素之「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食品保存期限為3年(自製造日起算),但上開產品自出廠後,由美國報關進口即需費數月時間,而當該商品在市面上距離屆滿產品有效期間約1年時,會變得銷售不易,所以經銷商常將產品退貨,以免滯銷而損失。王兆庚、江翠華、曾重建為延長銷售期限,避免因下游經銷商將未售出但有效期間即將屆滿之產品退換,以減少營運成本,明知佑眾公司進口食品向食藥署申辦輸入含葉黃素產品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申請書」及「食品及相關產品資料表」所填載之保存期限為3年,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暨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6年1月間某日起,擅自將保存期限4年之不實保存期限資訊,印於產品外盒或瓶身上,包裝封膜出貨予普登公司等下游經銷商,藉以延長銷售時間,足生損害於購買上開商品之消費者。同時以此方式,對不知情之消費者施以詐術,致消費者陷於該商品之保存期限長達4年之錯誤,因而予以購買且交付財物,造成財產上之損害。
四、其後,部分下游通路商或零售商要求世鴻公司提供食品成分含量或保存期限4年之證明文件,王兆庚即要求佑眾公司提供以美國FT製造廠名義出具之4年保存期限之「成分分析表」(CERTIFICATEOFANALYSIS,下稱COA)以取信通路。
經佑眾公司透過尤嘉嵩向美國FT製造廠請求遭拒後,尤嘉崇、王二郎即與王兆庚、江翠華、曾重建及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Andy」基於偽造私文書暨持以行使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接續犯意聯絡,於101年12月7日及102年9月30日,未經美國FT製造廠之同意,推由「Andy」以美國FT製造廠之名義(僅載公司名稱,但無公司印文,參他43
0號卷一第55頁),製作保存期限為4年之不實COA,交予世鴻等6家公司,作為證明文件,提示予下游通路商或零售商而持以行使之,並以此方式,透過不知情之下游通路商或零售商之說明,接續對消費者施以詐術,佯示含有葉黃素之「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食品保存期限為4年,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購買本案含有葉黃素之「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食品,並交付財物造成財產上之損害,且足生損害於消費者。
五、王兆庚、江翠華為進一步降低囤貨損失及減少營運成本,竟與曾重建及 賴新國 (世鴻公司倉管經理,負責貼標、打印商品,為從事業務之人,由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本院105年度智易第13號】)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暨持以行使之接續犯意聯絡,明知庫存之舊含有葉黃素「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食品,其批號及有效期間與新進口之「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食品不同,竟利用佑眾公司進口相同品項「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食品時,取得新批號及新有效期間之機會,在庫存之舊「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食品外包裝上,印製貼上新的批號及有效期間之標示(例如將舊批號產品打印為新批號E4875MT出售),再將之冒充為新進口之產品,出貨予下游經銷商,而持以行使之,繼而由經銷商將不實效期標示之產品,銷售予消費者,對消費者施以詐術,使之陷於效期誤認之錯誤,購買本案含有葉黃素之食品,並交付財物造成財產上之損害,且足生損害於消費者。
六、王兆庚及江翠華為求獲利,復基於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及加重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聯絡,要求佑眾公司同時間進口外觀成分相同、不同品項、不同批號及不同核備函之含葉黃素之產品,以作市場區隔進行銷售,當遇有某項產品滯銷庫存時,則將銷售較佳產品之品名、批號及效期等不實資訊,登載包裝在庫存產品上(例如將滯銷或庫存之「幼助明」、「利明」、「滋幼明」、「迅明」等產品,更改外包裝為「幼添明」產品【即標示更改為暢銷「幼添明」之品名、批號及效期】出貨),而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再將之出貨予經銷商轉賣予消費者,而持以行使之,並以此方式對消費者施以詐術,將庫存產品佯示為銷售較佳產品,使消費者陷於購買到暢銷(新)產品之錯誤,並交付財物造成財產上之損害,且足生損害於消費者。
七、欣聯關係企業所屬之6家公司自96年1月間至105年4月間銷售含葉黃素之產品,使王兆庚不法獲利金額為4,063萬5,
974元(經估算,獨得)。
八、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王兆庚、江翠華、曾重建及尤嘉崇所犯之罪行,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4人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程序及有關傳聞法則證據能力之限制,依同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之規定所拘束。
二、檢察官起訴書對於被告尤嘉崇參與本案犯罪事實有具體記載行為分擔之犯罪事實為被告尤嘉崇將偽造之COA交付予被告王兆庚等人行使,而共同對消費者實行詐騙。其餘之犯罪事實,即被告王兆庚等人所實行之改貼標籤之業務上登載不實行為,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尤嘉崇之行為分擔,據此,法官認為,起訴書記載之真意,應該是起訴被告尤嘉崇提供不實
COA而共同接續實行詐騙之行為。經與公訴檢察官確認後,公訴檢察官也表示「(法官問:關於時間點在出具COA前,被告尤嘉崇的部分有起訴到嗎?)因為起訴檢察官寫101、
102年的時間」(本院智易卷二第206頁),應該也是認同原起訴書僅記載被告尤嘉崇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分擔為出具
COA之行為,而未參與改貼標籤之業務上登載不實行為。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4人對上開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智易卷
二第203頁),並有如附表一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及如附表二至十所示證物扣案可資佐證,足以擔保被告
4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㈡犯罪時間之認定:
被告4人將產品含葉黃素之產品進口後,自96年1月間至10
5年4月查獲時止進行銷售。由於被告4人在進口上開產品後過一段時間,也就是在效期即將屆滿時,會將產品收回更改標籤包裝後再行賣出;另外,其等也有虛偽標示4年的有效期間進而販賣等行為。依被告王兆庚所述:大約2年多,將屆有效期間時才有可能有收回情形等語(參本院智易卷二第204頁)可知,含有葉黃素的產品,係在效期將屆滿時,被告4人才會將產品收回更改標籤後再放在市場上流通賣出。而收回產品需要時間,重新貼標鋪貨也要時間,最後經由經銷商賣到消費者的手上,也要一定的時間。所以102年4月間報關進口之產品,經過2年多後(約104年底),被告
4人會將庫存、滯銷品、將屆效期產品收回重新貼標籤後(也需要一定時間,粗估需用1、2月時間),再混合新品或合法商品交予經銷商行銷(鋪貨時間可能是105年初),最後,再由經銷商慢慢賣到消費者手上。而虛偽標示4年有效期間之產品,也會陸陸續續販賣予消費者,也就是說,一直到105年4月被告4人經查獲為止,消費者都有可能買到遭到重新貼標籤或虛偽標示之產品。因此,法官認為,檢察官起訴並認為被告4人之犯罪時間應該計算到105年4月經查獲為止,應屬有據(被告4人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暨犯罪時間均表示認罪)。
㈢犯罪所得及不法銷售範圍之認定:
辯護人劉志卿律師為被告4人之共同利益表示:檢察官起訴書認為被告4人總計銷售1,209萬6,519顆,不法獲利金額估算為4,063萬5,974元,但被告王兆庚不是每一個都會更改標籤,被告王兆庚為節省司法資源,表達良好犯後態度,對於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王兆庚獲有前述利益表示承認等語(本院智易卷一第270頁、卷二第206頁)。法官經審酌後認為,本案含有葉黃素之產品確有更改有效期間標示之行為,且產品確實已遭到賣出等情,因此,固然可以認定被告4人有加重詐欺取財既遂之行為。但是,依照常理而言,被告王兆庚等4人販賣含有葉黃素之食品時,應該是有部分產品能順利合法賣出,只有部分無法順利賣出之庫存、滯銷品、將屆有效期間產品,才會遭被告王兆庚等4人更改效期、標示後重新賣出,而不會每一個產品都更改效期、標示。事實上,如果所有含有葉黃素成分之商品全部都要收回重新貼標售出,那必然是市場無法接受的商品,依經驗判斷,這樣的商品重新貼標後,應該也不容易賣出。而依被告王兆庚等4人銷售的數量來看,應該是銷售情況不錯,才會一直進口,且進口數量甚多。據此推論,曾經被重新貼標售出者,應該是部分商品,而非全部商品,所以,不能單以進口數量或銷售數量認定被告4人之詐欺取財次數。再者,每次賣出的價格,也會有所差異。由於被告4人上開犯行之時間相當長,進貨、出貨次數甚多,依卷內證據固然能確認被告4人有上述改標賣出之行為(可確信確有詐欺取財行為),但究竟哪些產品曾經改標賣出,以及各次重新賣出之食品價格為何,已經無法特定或具體計算其比例或數額。依據新修訂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法官認為,依上開說明,憑現有證據認定被告4人之犯罪所得確實顯有困難,應該按照前揭法條規定估算被告4人之犯罪所得。檢察官起訴書以賣出數量乘上平均單價認定被告4人之總犯罪所得,係將被告4人所有賣出的商品,都當成曾經改過標籤的非法商品,並且以平均單價認定賣出價格,這樣的認定,對被告
4人十分不利,而且與法官上開基於經驗、論理法則所為之推論不合,所以法官不採檢察官上開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經訊問被告4人後,被告王兆庚陳稱:公司主要是伊在經營,不法所得是伊獲取,扣案之不法所得也是伊繳納,同意就已繳納扣案之不法所得宣告沒收;若法官認為扣案之金額並非犯罪所得,同意將其餘金額以緩刑附帶公益捐之方式,捐給國庫等語;被告江翠華、曾重建均陳稱:伊主要是領薪水等語;被告尤嘉崇陳稱:伊主要是配合廠商使其能完成銷售等語(以上均見本院智易卷一第251頁,卷二第223頁)。法官考慮到卷內證據實在沒有能夠特定改標商品之比例、數額及賣出金額之證據,而被告王兆庚基於上述節省司法資源、表達良好犯後態度的理由,同意檢察官起訴書對犯罪所得「總金額」之認定,因此,法官同意依照被告王兆庚及其辯護人所述,估算其犯罪所得之總金額,即扣案之4,063萬5,974元,均係被告王兆庚之犯罪所得,其餘被告係支薪或配合人員,並非直接獲有犯罪所得。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4人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
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5種為實質上一罪,後3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5119號判決要旨參照)。刑法第339條之4於103年6月18日增訂,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情形,列為加重條件成立一個加重詐欺取財罪名,而被告4人的詐欺取財行為,從96年1月延續至105年4月,已跨越新、舊法,應直接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沒有比較法律之問題。是核被告王兆庚、江翠華、曾重建、尤嘉崇所為行使COA詐騙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之私文書罪;被告王兆庚、江翠華、曾重建所為將不實(即新產品、暢銷品等)之保存期限、製造日期、品名記載於商品之外包裝上後賣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王兆庚、江翠華、曾重建等人擅自將保存期限4年之不實內容印於產品外包裝上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及被告王兆庚、江翠華、曾重建、尤嘉崇未經美國FT製造廠之授權或同意,推由「Andy」以美國FT製造廠之名義,製作保存期限為4年之不實COA之偽造私文書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王兆庚、江翠華、曾重建與 賴興國 (另案被訴)就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被告王兆庚、江翠華、曾重建、尤嘉崇與王二郎(另案被訴)、「Andy」就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刑事法上所稱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一時、
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因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認為在時間差距上實難以強行分開,而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刑法評價,較為合理之情形。查被告4人上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陸續實行,另依據卷內證據所示,固可認定被告4人有將產品賣出,然而,就賣出之對象,因無被害人筆錄,法官無從特定被害人,因此,無法依據被害人之不同,將各舉動予以強行分開,故法官認為被告4人上開陸續實行之各舉動獨立性相當薄弱,在法律上應評價其等所為為接續犯之一行為。再者,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4人上開加重詐欺取財行為,與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間,有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應認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檢察官認為:①被告4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未考慮到被告4人係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而屬加重詐欺行為,尚有未洽,惟其社會基本事實相同,且本院於準備程序中已告知被告4人上開法條及罪名(本院智易卷一第202頁),無礙被告4人防禦權之行使,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②就未經美國FT製造廠之授權及同意,製作4年保存期限之COA,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已敘明此部分犯罪事實(故法官認為已經起訴),但未記載此部分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法官已告知被告4人所犯法條(本院智易卷一第202頁),亦得依法併予審究。③以進口次數認定被告
4人之罪數,惟詐欺取財罪係以詐騙被害人為準,與進口次數關係不大,故法官未採起訴書之法律見解。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⒈依美國FT製造廠所出具關於本案含有葉黃素商品之說明效期
文件(本院智易卷二第39頁)內容略以:美國FT製造廠所提供幼添明嚼錠及含有葉黃素之產品,在密閉包裝下,儲存在室溫及大約20至60%相對濕度,3年內「主成分」安定性是不會腐壞或改變,其「物質特性」應可延至4至5年。3年過後,經微生物試驗結果,如批號A3126(製造日期:102年2月22日)於105年5月18日測試,微生物含量仍合乎產品規格,外觀良好,物質沒有腐敗情形等情,可知本案含有葉黃素商品至少在3年內,其主成分安定性是不會腐壞或改變,而且其葉黃素之物質特性應可延制4至5年,不會在5內有物質特性上的明顯改變,再者,經過3年多以後檢驗該產品,微生物(細菌等)含量也符合標準,沒有腐敗情形,據此,應可推論,在密閉包裝、合理的儲存環境下(也就是沒有開封或其他讓微生物可以大量進入並且繁殖的環境下),該產品縱使再經過1、2年的時間,應該不會產生明顯地變質(物質特性可延至5年)或腐敗(微生物沒有可以大量繁殖的環境),但效用可能會受到時間、環境影響逐步降低。此由食藥署105年10月20日FDA食字第1059906131號函內容略以:針對食用逾期1年之含葉黃素食品,並無文獻或人體試驗足以證明將危害人體健康等情(偵4058影卷第99頁),對於食用過期之含葉黃素商品(指單純過期,不包括因包裝、儲存不良導致變質的情形),並沒有影響人體健康之證據,亦可得證上情。也就是說,基本上,在4、5年內,服用已屆有效期間3年之本案葉黃素產品,應該不會(或無證據足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主要的影響應該是在效用的降低。
⒉被告王兆庚辯護人所提美國法關於食品銷售法規之網頁介紹
內容略以:除了嬰兒配方奶粉,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下稱美國FDA)不阻止標示上已過期的食物銷售。美國FDA不要求食品公司對食品產品標示「到期日」、「最後使用日」或「最佳賞味期」,此資訊隨美國製造商的意願記載。美國食品法的原則是食物必須有益健康,適合消費。「到期日」、「最後使用日」或「最佳賞味期」並不解除公司免於義務。對於消費者是危險的產品,不管任何列印在標籤上的日期,將受到美國FDA移除產品的可能處分等情(本院智易14卷二第27、97頁)。也可以看出,在其他地區,單純逾越有效期間的葉黃素產品,也未必不能使用或販賣。依據上開說明,本案含有葉黃素之健康食品,雖然逾越有效期間,但其主要的影響應該是效用的降低,而非影響人體健康。
⒊依據上開說明,法官認為本件被告4人主要的惡性在於為了
牟取利益,降低屯貨成本,未誠實告知消費者商品之實際情形,欺罔消費者,使消費者陷於錯誤進而購買本案葉黃素商品。申言之,一般消費者購買商品時,大多會挑選製造日期最近的商品,商品效用最高,自己也可以保用更久。當商品「將屆」有效期間時,被告4人合理的做法應該是揭露商品效期資訊(甚至可以依據美國FT製造廠所出具之上開說明,表明逾期商品仍可使用,只是效用可能有所影響等情),就商品進行大幅度的折價促銷,使消費者斟酌個人使用情形,決定是否購買,而非收回商品,更改效期後再行賣出,導致一般消費者陷於錯誤(有的人可能不願意購買將逾有效期間的商品,或者不願意以同樣價格購買),購買該商品。被告
4人之欺罔行為,賺取了自身的利益,但也詐取了消費者的金錢,實不可取。而且,被告4人自96年1月間至105年4月間接續銷售含有葉黃素之產品,時間相當長,期間經歷持偽造之COA表明4年效期,標示不實之保存期限,收回產品重新標示等行為,雖然被告4人不法銷售的商品數目,應該只是部分商品,但由於接續銷售之時間甚久,犯罪情節難認十分輕微。另外,被告4人,為延展可銷售之期間,偽造CO
A、將不實之保存期限登載於外包裝上之行為,足以影響文書信用,亦屬不該。
⒋然而,被告4人販賣變更有效期間標示之商品,並無證據足
認會直接影響或損害人體健康,已如前述,販賣過期之本案含葉黃素商品,主要係影響主成分之效用,跟在食品內添加有害人體健康之添加物本質上有重大差別,並以後者惡性較大。
⒌本件案發後,被告4人均坦承犯行,被告王兆庚於偵查中提
出高達4,063萬5,974元之犯罪所得,供檢察官扣押,甚至在審判中,被告王兆庚就檢察官起訴書所主張之「犯罪所得總額」,也表示同意由法院宣告沒收。依其辯護人前述:被告王兆庚係因為犯後態度良好,所以同意檢察官主張之犯罪所得。被告4人一方面坦認過究、承認犯罪,另一方面也沒有移轉資產、隱匿犯罪所得之行為,反而提出鉅額的犯罪所得供扣押,並且同意法院宣告沒收,被告王兆庚可以說幾乎是把從販賣含有葉黃素商品中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很可能是包含了合法及不法之利益),都承認是不法獲利,提出供法院宣告沒收。被告4人之犯後態度相當良好,與一般經濟、財產犯罪之被告,於訴訟上戮力打擊檢察官之各項主張(包含有罪、犯罪所得主張),神秘地移轉、隱匿犯罪所得,使國家縱使查獲犯罪,也無從沒收犯罪所得者,有明顯差別。⒍被告曾重建、尤嘉崇均無任何刑事前科;被告江翠華、王兆
庚於98年間,均有一個偽造文書之刑事前案紀錄,但其等該次行為,分別經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339號、98年度偵字第30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等均未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等素行均佳,明顯無反社會人格,以刑罰矯正其等人格之需求性不高。
⒎據此,法官綜合上開被告4人雖然販賣過效期商品,且時間
不短,但未添加有害物,又僅係部分商品違法,復無證據足認會損害國民健康;另外,被告4人犯後態度相當良好,概括承認檢察官之主張,提出鉅額犯罪所得供法院宣告沒收;再者,其等素行均佳,無反社會人格,並考量被告江翠華於審判中自陳已婚,從事公司會計,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被告王兆庚於審判中自陳已婚,在公司上班,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被告曾重建於審判中自陳已婚,擔任藥師工作,藥專畢業之教育程度;被告尤嘉崇於審判中自陳已婚,佑眾公司已停業,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就其等所犯之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著有規定。
又現代刑罰的思想已從過去的應報主義,轉變為預防思想,也就是說,刑罰的功能及主要目的,在將犯罪行為人再次社會化,使其復歸社會,避免其再度犯罪,對犯罪行為人過去曾做的違法行為,進行應報處罰,則屬次要。換言之,當行為人違反刑事法律後,固然應對之進行懲罰,然而,施以適當的刑事司法措施,避免其再犯,毋寧更為重要。尤其是現今我國監獄的教化功能,及受刑人出監後,給予適當社會支持等相關更生制度,尚未達到完美的程度。受刑人入監服刑出監後,再犯的比例不低,受刑人出監後,有時會產生更難復歸社會的情形,所以,如果將因一時偏差而初罹刑章,但犯罪情節尚非十分嚴鉅,或者法益侵害並非相當嚴重,犯罪損害未臻鉅大的被告處以重刑,使之隔離於監獄,對之懲罰所能得到效果未必明顯,但被告很可能因遭隔離於監獄若干年,導致其出監後更難適應、復歸社會。因此,在司法制度上,有緩刑制度之設計,藉由刑之執行猶豫,給予犯罪情節並非嚴鉅之被告自新機會,使初犯或無明顯反社會人格之被告,抑或犯罪惡性較輕、危害法益非鉅等犯罪情形,得藉由刑罰之暫緩執行,輔以一定之司法處遇措施,使被告改過遷善,從新更生,並緩和自由刑所可能產生的缺點。經查:
⒈被告江翠華、王兆庚、曾重建、尤嘉崇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之前提要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4人素行均佳,明顯無反社會人格,令入監獄以矯正其等人格的需求性不高。
⒉被告4人雖然自96年1月間至105年4月間接續將含有葉黃
素之產品收回重新包後出售,時間固然相當長,但被告王兆庚應該僅係將部分商品重新貼標賣出,而非所有商品,已如前述。是其等犯罪時間雖然長,但從數量上來看,重新貼標的商品應該是少部分。另外,被告4人雖然販賣變更或延長有效期間標示之商品,但無證據足認該商品會直接影響或損害人體健康,相較於添加有害健康添加物於食品中,影響國民健康之情形而言,被告4人之犯罪情節顯然較為輕微。另外,法官雖然認定被告王兆庚之犯罪所得高達為4,063萬5,
974元,但此係法官基於被告王兆庚自己陳述之犯罪所得「總金額」,來估算認定,這是被告王兆庚表達良好犯後態度的方式,不能以此做為不利被告王兆庚之依據。
⒊被告4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且被告王兆庚提出高達4,063萬
5,974元之犯罪所得,供檢察官扣押,沒有移轉資產、隱匿犯罪所得之行為,其等犯後態度相當良好,與一般經濟、財產犯罪之被告,於訴訟上戮力打擊檢察官之各項主張,隱匿犯罪所得,使國家無從沒收犯罪所得(或者無法沒收如此高的犯罪所得)者顯有不同,被告4人有悔悟之具體事實。⒋被告4人在審理前,均已遭羈押近2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4人因本案也已經遭受相當之打擊、不利益及教訓。
⒌法官考慮到被告4人犯罪的惡性,主要在「欺罔」消費者之
行為,而非戕害國民健康,犯罪情節畢竟未臻十分嚴鉅。而被告4人犯後坦承犯行,提出鉅額之犯罪所得供沒收,有悔悟之具體實據,態度良好,法院對於被告4人本次犯罪的行為,應該可以給予其等緩刑之機會,以利其等改過自新,恢復正常生活。如果法官未給予其等緩刑寬典,其等勢必要入監服刑,而在我國現今的教化及更生制度下,其結果可能造成其等與社會、家庭隔離後,更生不易,難以復歸社會,未必妥適。所以,從刑罰的合適性來看,對被告4人宣告緩刑,但附帶一定的刑事司法處遇措施,要被告4人記得此次教訓,避免其再犯,應該是刑事司法決定之最佳選擇。據此,法官認為被告江翠華、王兆庚、曾重建、尤嘉崇4人之犯後態度良好,已見悔意,信其等4人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法官認為前揭所宣告之有期徒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分別宣告緩刑5年、5年、4年、4年,以啟自新。又上開宣告之刑雖暫無執行之必要,惟為深植其等守法觀念,深刻記取本案教訓,並斟酌各參與情形(被告江翠華、王兆庚為主要行為人,且被告王兆庚為最主要經營者;被告曾重建為配合之經理人;被告尤嘉崇為配合之進口商),爰依同條第2項第4款、第5款規定:①命被告江翠華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60小時之義務勞務;②命被告王兆庚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150萬元,及本判決確定之日起
1年2月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③命被告曾重建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60小時之義務勞務;④命被告尤嘉崇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60萬元,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60小時之義務勞務,各被告均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望被告4人能記住之前因本案受羈押2月的教訓,再經由支付「高額公益金」,並自履行義務勞務及保護管束之過程中,深切反省,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以兼顧其之警示與更生。本院上開命被告4人應履行之負擔,倘被告4人未履行該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被告4人之緩刑宣告,併予陳明。
㈤沒收部分:
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立法意旨認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明確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亦有規定。經查:
⒈扣案之4,063萬5,974元,被告王兆庚自陳為其犯罪所得(
本院智易卷一第251頁,卷二第223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⒉另案扣押(扣於本院105年度智易字第13號)如附表二至十
所示之物中,屬被告4人所有之物部分;及諸如COA等符合被告4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得沒收之物,縱使符合沒收要件,但因被告4人均具狀表示拋棄扣案物所有權(本院智易卷二第231、233、235、237頁),該等物品於案件確定後,由檢察官銷毀即可,欠缺宣告沒收之刑法上重要性(也就是說被告4人所有之物品,均由檢察官銷毀即可)。至於非被告4人所有之物(例如:附表八在翔意生技有限公司扣得之物品),或可作為證據佐證犯罪事實所用,但並無證據足認該等物品符合沒收要件(即非被告所有,亦無證據足認係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者符合供犯罪所用之要件),爰不諭知沒收。
㈥本案應無刑法第255條適用:
⒈本件起訴檢察官未認被告4人構成該罪;公訴檢察官也贊同
起訴檢察官之意見;辯護人劉志卿律師表示沒有意見;辯護人吳啟勳律師認為本案被告4人就葉黃素的原產國、品質沒有虛偽標示,應不符該條構成要件,被告4人是就保存期限延長,而非品質變更;辯護人藍庭光律師認為不構成該條要件,因為保存期限標示多1年,不見得影響品質;辯護人柳柏帆律師認為該條應該是適用內含物比例有虛偽的情形,保存期限與品質尚有差異,認為不構成該條要件(以上參見本院智易卷一第236、237頁)。
⒉法官審酌後認為:
①刑法第255條規定:「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
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法官認為,所謂「品質」,應該以該條例示「原產國」(即商品來源)的要件來解釋,指的是商品的「內含物」(是否含有特殊物質、有特殊效用)、「成分」(成分是否特別高、特別好)或「來源」(來自非常有信譽之處所或生產者)等事項,且該虛偽記載要足以讓一般人認為「明顯地」影響到產品的好、壞或優劣,才是該條所稱的「品質」,而非所有標示不符的行為,都該當該條所謂「品質」的法律要件。如果,所有的標示不符,都構成該條犯罪,將導致該條解釋範圍過於廣泛,一般人無法事先預見該條的規範範圍,司法者也難以裁判加以審查確認,導致該條有違反法律明確性之可能性,應非立法之本意。
②本件被告4人之行為,係延長「保存期限」到4或更改有效
期間標示,而非針對商品的內含物、成分或來源予以虛偽標示,故法官認為不符合該條之構成要件。再者,本件在所有訴訟關係人均認為無該條的適用,且該條為輕罪,在裁判上一罪的原則下,最終也沒有以該條科刑之餘地。法官認為,應該沒有必要特別去「調查」並「認定」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即有無意圖欺騙他人;是否屬「品質」虛偽),進而適用此部分之法律。
③類似案件並未適用刑法第255條者: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
上訴字第810號、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02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1年度上訴字第91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815號(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10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81號、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51號。
④本法官認為,基於審判獨立原則,原承辦法官固得本於確信
適用該條據以審判。但其簽呈意見,不拘束本法官之法律確信。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8條、第210條、第215條、第216條、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城偵查起訴;檢察官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證據清單:
甲、證據清單A:㈠被告王兆庚之供述(他卷三第77頁至第82頁反面、第92頁至
第98頁;聲羈49號卷第44頁至第49頁;偵2637號卷二第24頁至第29頁、第51頁至第52頁、第156頁至第161頁、第183頁至第184頁;偵2637號卷三第41頁至第42頁、第158頁;本院599號卷二第17頁至第20頁、第21頁至第22頁、第25頁、第38頁至第60頁;本院智易卷一第138頁至第141頁、第
182頁、第185頁至第187頁、第235頁至第252頁、第
257頁至第258頁)。㈡被告江翠華之供述(他卷四第105頁至第108頁反面、第12
6頁至第130頁;聲羈49號卷第44頁至第49頁;偵2637號卷二第8頁至第10頁、第22頁至第23頁、第120頁至第125頁、第154頁至第155頁;偵2637號卷三第81頁至第82頁、第89頁至第90頁、第135頁至第140頁、本院599號卷一第57頁至第67頁;本院599號卷二第17頁至第20頁、第21頁、第24頁至第25頁、第38頁至第60頁;本院智易卷一第138頁至第141頁、第182頁、第185頁至第187頁、第235頁至第
252頁、第257頁至第258頁)。㈢被告曾重建之供述(他卷四第53頁至第63頁反面、第96頁至
第100頁;聲羈49號卷第44頁至第49頁;偵2637號卷二第53頁至第55頁、第69頁至第70頁、第81頁至第89頁、第117頁至第119頁;偵2637號卷三第43頁至第47頁、第79頁至第80頁、第135頁至第140頁;本院599號卷一第83頁至第93頁;本院599號卷二第17頁至第20頁、第22頁、第25頁、第38頁至第60頁;本院智易卷一第138頁至第141頁、第182頁至第187頁、第235頁至第252頁、第257頁至第258頁)。
㈣被告尤嘉崇之供述(他卷二第136頁至第144頁、第184頁
至第189頁;聲羈49號卷第44頁至第49頁;偵2637號卷一第88頁至第93頁、第130頁至第131頁;偵2637號卷三第135頁至第140頁;本院599號卷一第107頁至第118頁;本院
599號卷二第17頁至第20頁、第23頁至第25頁、第38頁至第60頁;本院智易卷一第138頁至第141頁、第138頁至第14
1頁、第183頁至第187頁、第235頁至第252頁、第257頁至第258頁)。
㈤證人 徐英玄 之證述(他卷三第101頁至第104頁、第105頁至第112頁)。
㈥證人賴新國之證述(他卷三第118頁至第122頁反面、第16
8頁至第173頁;偵2637號卷三第92頁至第98頁反面、第12
0頁至第121頁)。㈦證人王二郎之證述(他卷四第1頁至第8頁、第34頁至第50頁)。
㈧證人 王君孋 之證述(他卷三第48頁至第53頁、第61頁至第64頁)。
㈨證人 石麗珍 之證述(他卷三第66頁至第70頁、第72頁至第75頁)。
㈩證人 陳永壽 之證述(偵2637號卷一第70頁至第77頁反面、第83頁至第85頁)。
證人 張立詠 之證述(他卷一第124頁至第127頁、第129頁至第132頁)。
證人 江順風 之證述(他卷一第133頁至第136頁、第138頁至第143頁)。
證人 黃景盛 之證述(他卷一第145頁至第146頁反面、第14
8頁至第150頁)。證人 余麗蓉 之證述(他卷一第152頁至第153頁、第160頁至第165頁)。
證人 姜淑惠 之證述(他卷一第167頁至第170頁反面、第18
7頁至第190頁)。證人 趙順榮 之證述(他卷二第5頁至第12頁、第45頁至第50頁)。
證人 游惠珍 之證述(他卷二第54頁至第62頁、第129頁至第
134頁)。證人 蔡宜芳 之證述(他卷三第1頁至第5頁反面)。
證人 林麗華 之證述(他卷三第6頁至第13頁、第28頁至第36頁)。
證人 張建家 之證述(他卷三第38頁至第40頁、第44頁至第46頁)。
世鴻公司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詐欺案件進銷流程圖(警聲搜卷第14頁至第15頁;他卷一第30頁)。
佑眾公司自100年起進口「添明錠」6批之進口日期、批號
、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數量及外包裝有效日期資料表1份(警聲搜卷第20頁正反面)。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報驗申請書
進口食品基本資料申報表、產品資料表4份(警聲搜卷第21頁至第24頁反面;他卷一第34頁至第53頁)。
「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產品批號「A3126MT、H3354MT、E4
875MT」外盒包裝照片8張(警聲搜卷第25頁至第29頁)衛生福利部104年7月9日部授食字第1046038605號函1份(警聲搜卷第31頁至第32頁反面)。
行政院衛生署100年6月15日署授食字第1005022305號書函
1份(警聲搜卷第33頁至第34頁反面)。佑眾公司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明細表1份(警聲搜卷第35頁至第37頁反面)。
世鴻公司製作之進銷貨明細表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
工作站製作疑點對照明細表各1份(警聲搜卷第38頁至第39頁;他卷一第10、17、18頁;他卷三第88頁)。
普登公司製作之進口批號「A3126MT、H3354MT、E4875MT
」進貨庫存明細表資料1份(警聲搜卷第40頁正反面)世鴻公司進銷貨發票明細彙總表暨佑眾公司開立予世鴻公司
之統一發票、仁泰公司或世鴻公司開立予普登生技公司或普登藥品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各1份(警聲搜卷第41頁至第48頁反面;他卷一第62頁正反面、第67頁反面)。
翔意公司製作之貨品資料簡要表影本1份(警聲搜卷第49頁反面)。
順傑公司開立之「品名:包裝費」之統一發票、幼添明錠出貨單影本各1紙(警聲搜卷第50頁反面)。
世鴻公司向雲林縣衛生局呈報幼添明錠產品市場下架書函及聲明書各1份(警聲搜卷第51頁正反面)。
「幼添明兒童咀嚼錠」兒童食用)、「青添明錠」(青少年
食用)、「 賜得明 5mg(克)、「賜得明」高單位30mg(毫克)、「滋益明」30mg(毫克)等產品購物網站下載資料各
1份(警聲搜卷第52頁至第98頁)。世鴻、仁泰、欣友、欣傑、冠聯、新鵬、佑眾、普登、翔意
、順傑等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警聲搜卷第
107頁至第112頁反面、第139頁)。CPH公司黃頁資料1份(警聲搜卷第113頁至第114頁)。
佑眾公司外匯歸戶彙總表及外匯支出明細表各1份(警聲搜卷第115頁至第116頁反面)。
尤嘉嵩103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之入出境資料(警聲搜卷第117頁正反面)。
佑眾公司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網路查詢標示銷售廠商及保存
期限一覽表(警聲搜卷第118頁正反面;他卷二第156頁正反面)。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PDF研字第1051900413號檢驗報告(警聲搜卷第119頁正反面)。
世鴻公司與翔意公司間之分裝委託書2份、估價單1張(警聲搜卷第126頁正反面;偵2637號卷三第64頁反面)。
翔意公司出具之切結書影本1紙(警聲搜卷第125頁)。
翔意公司對新鵬公司101年1月1日至105年3月18日之收款對帳單明細表(警聲搜卷第127頁正反面)。
順傑公司於104年5月3日至104年5月30日、104年6月
1日至104年6月30日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請款明細表、貨運到款簽收明細表(警聲搜卷第129頁至第130頁反面;他卷一第77頁反面至第79頁)。
欣聯關係企業之發票查核名冊(警聲搜卷第131頁至第138頁)。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勘查報告(警聲搜卷第14
0頁至第166頁)。本院105年聲搜字第389號搜索票12份(警聲搜卷第168、
174、177、183、197、201、205、210、215、220、225、233頁)。
對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9份(警聲搜卷第169頁至第173頁、第178頁至第182頁、第184頁至第194頁、第198頁至第200頁、第
206頁至第209頁、第211頁至第214頁、第216頁至第21
9頁、第221頁至第224頁、第226頁至第229頁、第234頁至第237頁)。
105年3月7日及105年3月25日食品藥物管理署管理中心
現場稽查世鴻藥業有限公司工作紀錄表各1份(他卷一第3頁至第6頁、第71頁至第72頁)。
普登公司提供之102年2月27日進口批號「A3126MT幼添明
錠」成分分析表(即COA)1份(他卷一第55頁至第56頁)。
乙、證據清單B:㈠105年2月26日食品藥物管理署管理中心現場稽查普登生技
公司工作紀錄表暨稽查摘要報告1份(他卷一第56頁反面至第58頁反面)。
㈡105年3月3日食品藥物管理署管理中心現場稽查佑眾貿易
公司工作紀錄表暨稽查摘要報告1份(他卷一第59頁至第61頁)。
㈢幼添明兒童咀嚼錠乙案-彙整版稽查紀要資料影本1份(他卷一第74頁至第105頁反面)。
㈣普登公司換貨單、銷貨單及世鴻公司出貨單(他卷三第55頁至第58頁)。
㈤普登公司之進貨退出單1紙及換貨借出單3紙(他卷三第12
3頁至第124頁)。㈥欣聯關係企業相關部門事宜聯繫表(他卷三第125頁至第12
6頁)。㈦成品補貨明細表、製令工單、2號物料領退料表、領料紀錄各1份(他卷三第127頁至第167頁)。
㈧世鴻公司提供之101年12月7日進口批號「D2636MT」及10
2年9月30日進口批號「H3512MT」成分分析表(即COA)(他卷四第20頁正反面)。
㈨曾重建手寫訂類似產品預留最新批號及效期資料1份(他卷四第72頁)。
㈩尤嘉崇陳報CPH公司郵寄封面影本1份、美國加州Stanis
laus郡公證文件影本1份及原廠FORMULATIONTECHNOLOGY,
ING.出具經我國舊金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證明文件影本
1份(偵2637號卷一第52頁至第56頁)。未載明姓名、日期之成分析表(即COA)檔案文件12份(偵2637號卷一第104頁至第110頁反面)。
標示有美國CPH-FORMULATION生技大廠、美國CPH-FORMUL
ATION生技大藥廠業務推廣文宣資料1份(偵2637號卷一第
123頁至第125頁反面)。世鴻公司產品內盒(即中文說明書)標示有美國CPH-FORMU
LATION生技大廠、CPH生技公司、美國西必奇生技大廠等仿單部分資料(【原扣押物編號4-1-26】,偵2637號卷二第32頁至第35頁反面、第90頁至第94頁反面)。
世鴻公司販售賜得明等含葉黃素產品瓶貼或小貼部分資料(
【原扣押物(光碟)編號4-8-5】,偵2637號卷二第38頁至第40頁)。
賴新國製作之產品批號及末效期表1份(【原扣押物編號4
-1-17】,偵2637號卷二第62頁至第68頁、第109頁至第11
0頁反面)。佑眾公司提供予世鴻公司預定到貨通知部分資料1份(【原
扣押物編號4-3-1】,偵2637號卷二第113頁至第116頁反面、第177頁正反面)。
滋益明外盒照片影本6張(【原扣押物編號2-20】,偵2637
號卷三第23頁正反面、第109頁正反面;他卷四第116頁至第117頁)。
速麗婷 錠外盒照片影本4張(【原扣押物編號2-19】,偵2637號卷三第24頁正反面、第110頁正反面)。
滋幼明原料空桶外桶標示照片影本2張(【原扣押物編號9-2-2】,偵2637號卷三第25頁)。
世鴻公司政查封送驗物品一覽表暨外盒或瓶身照片影本32張
(含批號及有效日期)(偵2637號卷三第26頁至第30頁反面)。
曾重建持有之「內勤作業疏失檢討」、手寫雜記、目標卡、
開會資料、文件資料等各1份(【原扣押物編號4-1-5】,偵2637號卷三第59頁至第61頁;聲押卷第24頁至第35頁)。
翔意公司與欣聯關係企業於101年1月1日簽立之委託製造
分裝代工合約書影本5份(偵2637號卷三第68頁至第70頁)。
江翠華提供世鴻等6家公司96年1月至105年4月進銷統計表(偵2637號卷三第83頁至第88頁)。
世鴻等6家公司販售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含葉黃素產品詐欺金額設算表1份(偵2637號卷三第141頁)。
96年3月至105年4月間佑眾公司進口滋益明錠等含葉黃素
食品報關日期、品項、數量及詐欺次數統計表1份(偵2637號卷三第142頁至第146頁反面)。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10月20日FDA食字第1059906131號函(偵4058號影卷第90頁)。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3817號、4058號起訴書、
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偵4058號影卷第99頁至第106頁反面)。
105年5月11日食品藥物管理署管理中心現場稽查世鴻藥業有限公司工作紀錄表1份(聲羈卷第50頁至第56頁)。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8月3日FDA北字第1059
903413號函暨檢附佑眾公司自100年1月1日至105年5月3
1日止輸入食品邊境查驗之報驗資料光碟1片(本院559號卷三證物袋內)。
本案扣案物(105年度南大贓字第106號,偵4058號影卷第
106號;105年度保管字第728號,本院559號卷一第69頁)。
⒈欣傑等公司應收帳款明細對帳單【原扣押物編號11-1】、
進貨細表【原扣押物編號11-3】、世鴻Macutein訂單估價單【原扣押物編號11-4】(他卷一第173頁至第186頁)。
⒉普登公司進貨明細表【原扣押物編號8-11】(他卷二第72頁至第105頁反面)。
⒊普登公司藥品銷毀紀錄【原扣押物編號8-3】(他卷二第
111頁至第120頁反面)。⒋普登公司換新產品明細表【原扣押物編號8-5】(他卷二第121頁至第124頁)。
⒌普登公司支付世鴻公司付款明細【原扣押物編號8-7】1份(他卷二第126頁至第127頁反面)。
⒍佑眾公司會計 賴榮蕙 使用電腦資料(【原扣押物編號4-1-
6】,他卷二第168頁至第177頁;偵2637號卷二第128頁至第129頁)。
⒎「食品數量不足之明細」2張【原扣押物編號7-2】、「
CPH相關資料」7張【原扣押物編號7-4】(他卷四第24頁至第28頁;偵2637號卷一第101至103頁反面)。
⒏「帳冊㈠、㈡」各1本(【原扣押物編號4-2-3、4-2-4】,他卷四第110頁至第115頁)。
⒐「退貨單」2張(【原扣押物編號2-3】,他卷四第118頁至第119頁)。
⒑王二郎使用電腦之光碟資料【原扣押物編號7-5】(偵2637號卷一第80頁至第81頁、第123頁至第128頁)。
⒒「仁泰公司進銷貨明細表」【原扣押物編號4-5-1】、「
世鴻公司進銷貨明細表」【原扣押物編號4-5-1】(偵2637號卷二第11頁至第20頁反面)。
⒓「100年庫存簿1本」【原扣押物編號4-4-2】(偵2637號卷二第56頁至第61頁)。
⒔「世鴻公司電腦資料光碟1片」【原扣押物編號4-1-26】(偵2637號卷二第90頁至第94頁反面)。
⒕「對帳單1本」【原扣押物編號4-4-11】(偵2637號卷二第95頁正反面)。
⒖產品說明資料1本(【原扣押物編號4-1-6】,偵2637號卷三第31頁正反面)。
⒗退貨舊瓶貼(【原扣押物編號4-4-14】,偵2637號卷三第57頁至第58頁反面)。
⒘「銷貨狀態決議」【原扣押物編號4-4-5】(偵2637號卷三第62頁至第63頁反面)。
⒙曾重建提出之退換貨資料1份(【原扣押物編號4-1-10】,偵2637號卷三第71頁至第78頁)。
⒚王兆庚所有之贓款新臺幣40,635,974元。
雲林縣政府裁處書影本7份(本院智易卷第143頁至169頁)。
美國製造廠FormulationTechnologyInc.食品工廠登記證影本1紙(本院智易卷二第25頁)。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關於「Didyouknowthatas
torecansellfoodpasttheexpirationdate?」網頁資料暨中譯文件1份(本院智易卷二第27頁、第97頁)。
美國製造廠FormulationTechnologyInc.出具經我國舊金
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簽證文件暨中譯影本各1份(本院智易卷二第29頁至第41頁)。
「幼添明兒童咀嚼錠」進口數量表1份(本院智易卷二第51頁)。
欣聯關係企業葉黃素食品銷售金額表1份(本院智易卷二第53頁至第65頁)。
佑眾公司進口「幼添明」之進口數量、進貨成本、販賣數量
及販賣金額等明細表及進口報單影本13份(本院卷二第77頁至第149頁)。
附表二:於雲林縣○○市○○街○○○○號扣得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電子郵件帳號、密碼(Googlemail│1張│保管字號:105年度南大│││、WindowsLive、玉山銀行)││贓字第106號(下稱105│││││南大贓106)編號1│├──┼────────────────┼─────┼───────────┤│2│價格調整表│5張│105南大贓106編號2││││││├──┼────────────────┼─────┼───────────┤│3│退貨單│2張│105南大贓106編號3││││││├──┼────────────────┼─────┼───────────┤│4│新鵬藥業有限公司產品成本分析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4│││藥房組)│││├──┼────────────────┼─────┼───────────┤│5│筆記本│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5││││││├──┼────────────────┼─────┼───────────┤│6│文件資料⑴│1包│105南大贓106編號6││││││├──┼────────────────┼─────┼───────────┤│7│文件資料⑵│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7││││││├──┼────────────────┼─────┼───────────┤│8│文件資料⑶│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8││││││├──┼────────────────┼─────┼───────────┤│9│文件資料⑷│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9││││││├──┼────────────────┼─────┼───────────┤│10│文件資料⑸│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0││││││├──┼────────────────┼─────┼───────────┤│11│王柏欣公司帳款明細│1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1││││││├──┼────────────────┼─────┼───────────┤│12│IMMULEIN(益強膜衣錠)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2││││││├──┼────────────────┼─────┼───────────┤│13│HARPAGOSIDE關節全方位修復元表資│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3│││料│││├──┼────────────────┼─────┼───────────┤│14│世鴻藥業有限公司出貨單│3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4││││││├──┼────────────────┼─────┼───────────┤│15│冠聯藥業有限公司-藥房組特惠專案│1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5││││││├──┼────────────────┼─────┼───────────┤│16│文件資料⑹│4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6││││││├──┼────────────────┼─────┼───────────┤│17│冠聯公司3月至5月帳款│2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7││││││├──┼────────────────┼─────┼───────────┤│18│文件資料⑺│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8││││││├──┼────────────────┼─────┼───────────┤│19│速麗婷錠(1盒60錠)│1盒│105南大贓106編號19││││││├──┼────────────────┼─────┼───────────┤│20│滋益明(1盒30毫克)│6盒│105南大贓106編號20││││││├──┼────────────────┼─────┼───────────┤│21│APPLEIPAD│1臺(含充│105南大贓106編號21││││電線1條)││├──┼────────────────┼─────┼───────────┤│22│SONY廠牌手機│1支│105南大贓106編號22││││││├──┼────────────────┼─────┼───────────┤│23│ 王柏瑋 電腦資料光碟│1片│105南大贓106編號23││││││└──┴────────────────┴─────┴───────────┘附表三:於雲林縣虎尾鎮埒內257號之9扣得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雜記紙條│1件│保管字號:105年度南大│││││贓字第106號(下稱105│││││南大贓106)編號24│├──┼────────────────┼─────┼───────────┤│2│曾重建第一銀行存摺│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25││││││├──┼────────────────┼─────┼───────────┤│3│藥品出貨明細資料│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26││││││├──┼────────────────┼─────┼───────────┤│4│輸入錠狀食品明細表│1張│105南大贓106編號27││││││├──┼────────────────┼─────┼───────────┤│5│手寫雜記⑴│1張│105南大贓106編號28││││││├──┼────────────────┼─────┼───────────┤│6│手寫雜記⑵│3張│105南大贓106編號29││││││├──┼────────────────┼─────┼───────────┤│7│手寫雜記⑶│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30││││││├──┼────────────────┼─────┼───────────┤│8│分裝委託書等資料│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31││││││├──┼────────────────┼─────┼───────────┤│9│往返公文│2張│105南大贓106編號32││││││├──┼────────────────┼─────┼───────────┤│10│出貨統計表│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33││││││├──┼────────────────┼─────┼───────────┤│11│目標卡│2張│105南大贓106編號34││││││├──┼────────────────┼─────┼───────────┤│12│手寫雜記⑷│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35││││││└──┴────────────────┴─────┴───────────┘附表四:於雲林縣○○市○○街○○號(世鴻藥業有限公司)扣得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產品成本分析表│1本│保管字號:105年度南大│││││贓字第106號(下稱105│││││南大贓106)編號36│├──┼────────────────┼─────┼───────────┤│2│出貨單│1包│105南大贓106編號37││││││├──┼────────────────┼─────┼───────────┤│3│分袋資料㈠│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38││││││├──┼────────────────┼─────┼───────────┤│4│分裝資料㈡│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39││││││├──┼────────────────┼─────┼───────────┤│5│開會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40││││││├──┼────────────────┼─────┼───────────┤│6│產品說明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41││││││├──┼────────────────┼─────┼───────────┤│7│應對措施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42││││││├──┼────────────────┼─────┼───────────┤│8│應收帳款明細對帳單│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43││││││├──┼────────────────┼─────┼───────────┤│9│產品進存貨明細│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44││││││├──┼────────────────┼─────┼───────────┤│10│退換貨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45││││││├──┼────────────────┼─────┼───────────┤│11│問題產品管制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46││││││├──┼────────────────┼─────┼───────────┤│12│產品成本價購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47││││││├──┼────────────────┼─────┼───────────┤│13│年度產品數量銷售統計表│2本│105南大贓106編號48││││││├──┼────────────────┼─────┼───────────┤│14│工作流程表等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49││││││├──┼────────────────┼─────┼───────────┤│15│退貨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50││││││├──┼────────────────┼─────┼───────────┤│16│產品寄送明細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51││││││├──┼────────────────┼─────┼───────────┤│17│產品批號及末效期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52││││││├──┼────────────────┼─────┼───────────┤│18│外盒存廢事宜討論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53││││││├──┼────────────────┼─────┼───────────┤│19│目標卡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54││││││├──┼────────────────┼─────┼───────────┤│20│欲送分裝明細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55││││││├──┼────────────────┼─────┼───────────┤│21│幼添明進銷貨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56││││││├──┼────────────────┼─────┼───────────┤│22│產品成本價構及分析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57││││││├──┼────────────────┼─────┼───────────┤│23│產品特殊規格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58││││││├──┼────────────────┼─────┼───────────┤│24│103年度業績統計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59││││││├──┼────────────────┼─────┼───────────┤│25│雜記資料│4本│105南大贓106編號60││││││├──┼────────────────┼─────┼───────────┤│26│世鴻公司電腦資料光碟│1片│105南大贓106編號61││││││├──┼────────────────┼─────┼───────────┤│27│世鴻公司第一銀行存摺│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62││││││├──┼────────────────┼─────┼───────────┤│28│冠聯公司華南銀行存摺│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63││││││├──┼────────────────┼─────┼───────────┤│29│帳冊㈠│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64││││││├──┼────────────────┼─────┼───────────┤│30│帳冊㈡│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65││││││├──┼────────────────┼─────┼───────────┤│31│普登退貨明細│1包│105南大贓106編號66││││││├──┼────────────────┼─────┼───────────┤│32│Line對話紀錄│1包│105南大贓106編號67││││││├──┼────────────────┼─────┼───────────┤│33│股東名冊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68││││││├──┼────────────────┼─────┼───────────┤│34│外務特殊DIC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69││││││├──┼────────────────┼─────┼───────────┤│35│進貨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70││││││├──┼────────────────┼─────┼───────────┤│36│仿單小貼外盒瓶貼異動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71││││││├──┼────────────────┼─────┼───────────┤│37│余麗蓉電腦資料光碟│1片│105南大贓106編號72││││││├──┼────────────────┼─────┼───────────┤│38│帳冊資料│3本│105南大贓106編號73││││││├──┼────────────────┼─────┼───────────┤│39│100年庫存簿│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74││││││├──┼────────────────┼─────┼───────────┤│40│103年庫存簿│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75││││││├──┼────────────────┼─────┼───────────┤│41│104年庫存簿│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76││││││├──┼────────────────┼─────┼───────────┤│42│銷貨狀態決議│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77││││││├──┼────────────────┼─────┼───────────┤│43│普登退貨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78││││││├──┼────────────────┼─────┼───────────┤│44│庫存表│4本│105南大贓106編號79││││││├──┼────────────────┼─────┼───────────┤│45│永豐銀行支票影本│3張│105南大贓106編號80││││││├──┼────────────────┼─────┼───────────┤│46│雜記資料│4本│105南大贓106編號81││││││├──┼────────────────┼─────┼───────────┤│47│出退貨資料對帳單│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82││││││├──┼────────────────┼─────┼───────────┤│48│對帳單│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83││││││├──┼────────────────┼─────┼───────────┤│49│進銷存明細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84││││││├──┼────────────────┼─────┼───────────┤│50│平均銷售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85││││││├──┼────────────────┼─────┼───────────┤│51│退貨舊瓶貼│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86││││││├──┼────────────────┼─────┼───────────┤│52│仁泰公司進銷貨明細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87││││││├──┼────────────────┼─────┼───────────┤│53│世鴻公司進銷貨明細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88││││││├──┼────────────────┼─────┼───────────┤│54│蔡宜芳電腦資料光碟│1片│105南大贓106編號89││││││├──┼────────────────┼─────┼───────────┤│55│會計系統輸出資料光碟│1片│105南大贓106編號90││││││├──┼────────────────┼─────┼───────────┤│56│105年1月傳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91││││││├──┼────────────────┼─────┼───────────┤│57│105年2月傳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92││││││├──┼────────────────┼─────┼───────────┤│58│105年3月傳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93││││││├──┼────────────────┼─────┼───────────┤│59│105年4月傳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94││││││├──┼────────────────┼─────┼───────────┤│60│中美製藥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95││││││├──┼────────────────┼─────┼───────────┤│61│銷售相關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96││││││├──┼────────────────┼─────┼───────────┤│62│訂貨通知等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97││││││├──┼────────────────┼─────┼───────────┤│63│產品出貨退貨統計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98││││││├──┼────────────────┼─────┼───────────┤│64│產品出貨彙總表│2本│105南大贓106編號99││││││├──┼────────────────┼─────┼───────────┤│65│商品明細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00││││││├──┼────────────────┼─────┼───────────┤│66│欣聯關係企業通訊錄│1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01││││││├──┼────────────────┼─────┼───────────┤│67│訂購單│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02││││││├──┼────────────────┼─────┼───────────┤│68│普登退貨明細│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03││││││├──┼────────────────┼─────┼───────────┤│69│成本分析│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04││││││├──┼────────────────┼─────┼───────────┤│68│佑眾貿易資料│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05││││││├──┼────────────────┼─────┼───────────┤│70│普登進退貨系統資料│2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06││││││├──┼────────────────┼─────┼───────────┤│71│105年5月11日製令工單│1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07││││││├──┼────────────────┼─────┼───────────┤│72│益儷即包裝更換指示單│1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08││││││├──┼────────────────┼─────┼───────────┤│73│退貨紙條│2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09││││││├──┼────────────────┼─────┼───────────┤│74│瓶貼小貼│1箱│105南大贓106編號110││││││├──┼────────────────┼─────┼───────────┤│75│設定批號及效期機具│1個│105南大贓106編號111││││││├──┼────────────────┼─────┼───────────┤│76│打印批號及效期機具│1個│105南大贓106編號112││││││├──┼────────────────┼─────┼───────────┤│77│報廢外包裝盒│25箱│105南大贓106編號113││││││└──┴────────────────┴─────┴───────────┘附表五:於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之1(佑眾貿易有限公司)扣得之物: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日記帳㈠、㈡、㈢(各1本)│3本│保管字號:105年度南大│││││贓字第106號(下稱105│││││南大贓106)編號114│├──┼────────────────┼─────┼───────────┤│2│食品數量不足明細│2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15││││││├──┼────────────────┼─────┼───────────┤│3│提供世鴻公司之COA│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16││││││├──┼────────────────┼─────┼───────────┤│4│CPH相關資料│7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17││││││├──┼────────────────┼─────┼───────────┤│5│總經理王二郎使用電腦之光碟資料│1片│105南大贓106編號118││││││├──┼────────────────┼─────┼───────────┤│6│會計賴榮蕙使用電腦之光碟資料│1片│105南大贓106編號119││││││├──┼────────────────┼─────┼───────────┤│7│93年至105年進口報單資料│1份│105南大贓106編號120││││││└──┴────────────────┴─────┴───────────┘附表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5樓(普登生技有限公司)扣得之物: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普登公司銷貨明細│1件│保管字號:105年度南大│││││贓字第106號(下稱105│││││南大贓106)編號121│├──┼────────────────┼─────┼───────────┤│2│特補樂進貨明細│1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22││││││├──┼────────────────┼─────┼───────────┤│3│普登公司藥品銷毀紀錄│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23││││││├──┼────────────────┼─────┼───────────┤│4│普登公司退貨比率表│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24││││││├──┼────────────────┼─────┼───────────┤│5│普登公司換新產品明細表│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25││││││├──┼────────────────┼─────┼───────────┤│6│幼添明檢驗報告│1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26││││││├──┼────────────────┼─────┼───────────┤│7│普登公司支付世鴻公司付款明細│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27││││││├──┼────────────────┼─────┼───────────┤│8│趙順榮與世鴻公司往來電子郵件│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28││││││├──┼────────────────┼─────┼───────────┤│9│普登公司2015年2至12月網站銷售統│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29│││計表│││├──┼────────────────┼─────┼───────────┤│10│普登公司進出貨明細及秘書電腦資料│2片│105南大贓106編號130│││光碟(各1片)│││├──┼────────────────┼─────┼───────────┤│11│普登公司進貨明細表│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31││││││├──┼────────────────┼─────┼───────────┤│12│藥物分類進貨明細表│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32││││││├──┼────────────────┼─────┼───────────┤│13│普登公司102年會計帳冊│1箱│105南大贓106編號133││││││├──┼────────────────┼─────┼───────────┤│14│普登公司103年會計帳冊│1箱│105南大贓106編號134││││││├──┼────────────────┼─────┼───────────┤│15│幼添明兒童咀嚼錠(1盒40粒)│216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16│天添明錠(1盒40粒)│18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17│通循膠囊(1盒50粒)│29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18│速勁膠囊(1盒30粒)│11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19│天添明錠(1盒40粒)│19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20│賜得明(30毫克)(1盒6粒)│40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21│賜得明(30毫克)(1盒10粒)│165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22│賜得明(5毫克)│1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23│賜得明(30毫克)│1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24│賜得明(30毫克、散裝)│250顆│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25│復絡速錠(1盒6粒)│1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26│復絡速錠(1盒60粒)│4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27│特補樂錠(1盒6粒)│154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28│特補樂錠(1盒60粒)│12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29│茼補益(1盒60粒)│1盒│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附表七:於臺南市○○區○○里0000000號(翔意生技有限公司)扣得之物: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新鵬公司101年至105年委託翔意公│1件│保管字號:105年度南大│││司分裝代工出入庫明細表││贓字第106號(下稱105│││││南大贓106)編號135│├──┼────────────────┼─────┼───────────┤│2│世鴻等公司委託翔意公司製造分裝代│6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36│││工合約書│││├──┼────────────────┼─────┼───────────┤│3│世鴻公司發票及對帳明細表│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37││││││├──┼────────────────┼─────┼───────────┤│4│冠聯公司發票及對帳明細表│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38││││││├──┼────────────────┼─────┼───────────┤│5│欣傑公司發票及對帳明細表│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39││││││├──┼────────────────┼─────┼───────────┤│6│仁泰公司發票及對帳明細表│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40││││││├──┼────────────────┼─────┼───────────┤│7│欣友公司發票及對帳明細表│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41││││││├──┼────────────────┼─────┼───────────┤│8│新鵬公司發票及對帳明細表│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42││││││├──┼────────────────┼─────┼───────────┤│9│世鴻公司105年5月10日委託分裝原│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43│││料及工作單│││├──┼────────────────┼─────┼───────────┤│10│新鵬等公司委託分裝工作單│13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44││││││├──┼────────────────┼─────┼───────────┤│11│新鵬公司傳真委託分裝工作單│8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45││││││└──┴────────────────┴─────┴───────────┘附表八:於臺南市○○區○○里0000000號(翔意生技有限公司)扣得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世鴻等公司委託分裝代工產品樣式│1包│保管字號:105年度南大│││││贓字第106號(下稱105│││││南大贓106)編號146│├──┼────────────────┼─────┼───────────┤│2│滋幼明原料空桶│2個│105南大贓106編號147││││││├──┼────────────────┼─────┼───────────┤│3│滋幼明食品入庫等資料│1件│105南大贓106編號148││││││└──┴────────────────┴─────┴───────────┘附表九:於臺南市○○區○○里0000000號(翔意生技有限公司)扣得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翔意公司佳里廠進貨簿㈠│1本│保管字號:105年度南大│││││贓字第106號(下稱105│││││南大贓106)編號149│├──┼────────────────┼─────┼───────────┤│2│翔意公司佳里廠進貨簿㈡│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50││││││├──┼────────────────┼─────┼───────────┤│3│翔意公司佳里廠進貨簿㈢│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51││││││├──┼────────────────┼─────┼───────────┤│4│翔意公司佳里廠進貨簿㈣│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52││││││├──┼────────────────┼─────┼───────────┤│5│翔意公司佳里廠進貨簿㈤│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53││││││├──┼────────────────┼─────┼───────────┤│6│翔意公司佳里廠原料追溯紀錄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54││││││├──┼────────────────┼─────┼───────────┤│7│翔意公司銷退貨明細表│3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55││││││├──┼────────────────┼─────┼───────────┤│8│翔意公司佳里廠錠劑紀錄單│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56││││││├──┼────────────────┼─────┼───────────┤│9│代工廠商名冊│2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57││││││├──┼────────────────┼─────┼───────────┤│10│翔意公司成品留樣保存紀錄表│3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58││││││└──┴────────────────┴─────┴───────────┘附表十:於臺南市○區○○路○○號(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扣得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欣傑等家公司應收帳款明細對帳單│1本│保管字號:105年度南大│││││贓字第106號(下稱105│││││南大贓106)編號159│├──┼────────────────┼─────┼───────────┤│2│欣傑等家公司每月營收帳款│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60││││││├──┼────────────────┼─────┼───────────┤│3│欣傑等公司進貨明細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61││││││├──┼────────────────┼─────┼───────────┤│4│世鴻MACUTEIN訂單估價單│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62││││││├──┼────────────────┼─────┼───────────┤│5│順傑105年1月進貨明細資料表│1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63││││││├──┼────────────────┼─────┼───────────┤│6│欣傑等公司委託順傑公司包裝產品明│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64│││細│││├──┼────────────────┼─────┼───────────┤│7│欣傑公司切結書│2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65││││││├──┼────────────────┼─────┼───────────┤│8│欣傑等公司客戶編號表│1張│105南大贓106編號166││││││├──┼────────────────┼─────┼───────────┤│9│世鴻MACUTEIN雙鋁2粒訂單總表│1本│105南大贓106編號167││││││├──┼────────────────┼─────┼───────────┤│10│雙鋁2粒無印包裝材│1片│105南大贓106編號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