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消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字第8號原告 陳俊銘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 律師被告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陳麗珠 被告 鍾堯明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複代理人 李依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19日上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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