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4號原告信全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恆生 被告 林安娜 即東洋油漆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4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並於同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參,是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