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八五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楊敏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八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王淑紅 │合作金庫銀行西台中│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陸仟玖佰元│AA0一六三九四│││││分行│││三││├─┼─────────┼─────────┼───────────┼────────┼────────┼──┤│2│ 黃福財 │聯信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貳仟元│AAC0一八四九││││││││九一││├─┼─────────┼─────────┼───────────┼────────┼────────┼──┤│3│ 張啟中 │誠泰商業銀行台中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玖仟元│IBO四二四一九│││││行│││九││├─┼─────────┼─────────┼───────────┼────────┼────────┼──┤│4│ 李文化 │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貳萬柒仟伍佰元│DC五八一一五六│││││行│││四││├─┼─────────┼─────────┼───────────┼────────┼────────┼──┤│5│ 彭劉清 │台中縣新社鄉農會│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叁仟陸佰元│A0000000││├─┼─────────┼─────────┼───────────┼────────┼────────┼──┤│6│ 陳聰義 │台中商業銀行清水分│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貳仟貳佰元│CIA一0三九三│││││行│││一七││├─┼─────────┼─────────┼───────────┼────────┼────────┼──┤│7│ 賴初雲 │合作金庫銀行神岡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貳仟玖佰元│SN0六三五七四│││││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