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036號聲請人玉山當鋪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相對人 廖品卉 相對人 黃語善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5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603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提示日│利息起算日│├──┼───────┼────────┼───────┼──────┤│001│102年4月19日│400,000元│102年4月20日│102年4月20日│├──┼───────┼────────┼───────┼──────┤│002│103年2月18日│370,000元│103年2月19日│103年2月19日│├──┼───────┼────────┼───────┼──────┤│003│103年2月25日│470,000元│103年2月26日│103年2月26日│├──┼───────┼────────┼───────┼──────┤│004│103年3月3日│240,000元│103年3月4日│103年3月4日│├──┼───────┼────────┼───────┼──────┤│005│103年3月5日│200,000元│103年3月6日│103年3月6日│├──┼───────┼────────┼───────┼──────┤│006│103年3月7日│200,000元│103年3月8日│103年3月8日│├──┼───────┼────────┼───────┼──────┤│007│103年3月11日│180,000元│103年3月12日│103年3月12日│├──┼───────┼────────┼───────┼──────┤│008│103年3月13日│150,000元│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009│103年3月17日│250,000元│103年3月18日│103年3月18日│├──┼───────┼────────┼───────┼──────┤│010│103年3月18日│150,000元│103年3月19日│103年3月19日│├──┼───────┼────────┼───────┼──────┤│011│103年3月24日│120,000元│103年3月25日│103年3月25日│├──┼───────┼────────┼───────┼──────┤│012│103年3月26日│100,000元│103年3月27日│103年3月27日│├──┼───────┼────────┼───────┼──────┤│013│103年3月27日│100,000元│103年3月28日│103年3月28日│├──┼───────┼────────┼───────┼──────┤│014│103年3月31日│340,000元│103年4月1日│103年4月1日│├──┼───────┼────────┼───────┼──────┤│015│103年4月7日│130,000元│103年4月8日│10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