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
原告 曾美幸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複代理人 曾宥鈞 律師
徐亦安 律師
被告 曾文宏
曾 李素梅
兼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北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
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法訴訟法第
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下稱系爭繼承權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等情,有停止訴訟裁定1份在卷可參。茲系爭繼承權事件於114年2月4日判決確定等情,有本院案件查詢單在卷可稽,足認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依據上開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